关于延长《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有效期的通知

沪科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印发的《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23〕1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4月5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4月3日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

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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