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高薪招工”
是不是让你眼前一亮?
近年来,不少人被“国外高薪工作”诱惑,不惜冒险偷渡出国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梦想能轻松赚大钱。然而,“偷渡客”们不但没有走上致富的“钱途”,面对的只有法律的严惩!
近日
福鼎法院审结一起
偷越国(边)境案
男子多次偷渡缅甸搞“诈骗”
“高薪梦”终成“铁窗泪”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同经董某珩(已判决)介绍,准备从云南省偷渡至缅甸工作。4月底,被告人黄某同在经多次周转后,在云南省被当地公安局查获,并以非法出、入境被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
同年5月,被告人黄某同再次乘坐皮划艇偷渡至缅甸,抵达董某珩所在的诈骗公司。被告人黄某同在该诈骗公司工作二十多日后偷渡回国时被抓获,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被告人黄某同的犯罪情节及认罪认罚的表现,判处被告人黄某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境外并非法外之地,从事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别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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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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