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消防工作的基础单元和首道防线,通过主动学习消防知识、规范用火行为、参与应急演练、配置防护设备,能够有效降低火灾风险,提升应急救援效率,推动“人人懂消防、个个会应急”的个体能力聚合,构建社会面的火灾防控网络,最终实现生命财产保护与社会成本优化的双重目标。《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对个人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明确。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个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应的火灾预防、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三)根据需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遇有消防警情时,应当及时报警;
(五)开展火灾自救互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配合调查火灾原因;
(六)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违规充电;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其他义务。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报警装置,配备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绳、轻便消防水龙等器材。
《条例》明确个人消防安全义务,将抽象的公共安全责任具象化为可操作的行为准则。
在风险预防层面,《条例》强调知识赋能,要求通过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参加消防教育培训等形式,使个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将火灾遏制在萌芽阶段,明确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不违规充电,以刚性约束遏制生活中的安全隐患。
在应急响应层面,《条例》构建社会协作网络,优化火灾应对机制,明确个人遇有消防警情,应当及时报警,在火灾初期寻求专业救援力量介入,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并强调通过专业培训,掌握初起火灾处置能力和正确逃生自救方法,提升人员疏散效率。
在系统防护层面,《条例》明确监护人教育义务,形成社会安全素养的代际传递,鼓励居民家庭安装相关火灾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以物质载体推动“防患于未然”的理念深入人心,最终实现火灾发生率、伤亡率和财产损失的指数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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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排版丨赵蕊馨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