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将孩子送养他人,此后又因种种原因反悔,想将孩子要回来。那么,送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吗?送养期间产生的各项经济支出又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9年10月,小亮与小美的儿子出生,两人在欢喜的同时陷入忧愁:两人还没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万般无奈之下,两人向村委会提出要将孩子送养。
张某夫妇结婚数年一直未生育子女,得知此消息后,经与小亮、小美协商,于同年12月29日签署《送养协议》,将孩子带回家养育。在收养过程中,张某夫妇细心照顾孩子,积极办理收养手续,但因小亮、小美未婚生育,办理手续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和落户,张某夫妇支付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到最后办理正式手续时,小亮、小美却反悔了,不愿将孩子送养。
2020年9月3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张某夫妇将孩子交还小亮、小美抚养,并协商一致签署协议,约定由小亮、小美赔偿张某夫妇营养费、误工等费用共计5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小亮、小美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并拒绝接听张某夫妇的电话。张某夫妇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小亮、小美各自补偿张某夫妇1万元、2万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该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该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该法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