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东河湖长制工作由此全面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我国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的重大创新。广东省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出台相关文件,推动河湖长制全面落实。深圳是较早推行河长制试点的城市之一,目前已设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河长湖长组织体系,310条河流条条有河长,在“河有人管、责有人担”的机制下,水环境实现根本性转好。深圳还有10多万名 “河小二”、民间河长、志愿者河长加入护水巡河队伍,构建起了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民治水新格局。

《条例》把广东省河湖长制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机制上升为法规,聚焦河长湖长主体责任,精准划定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田”。明确规定,广东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在省级层面,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河湖长制的工作职责,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选聘热心河湖保护工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湖长,并明确为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广东省地处南方丰水地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人水关系密切。《条例》统筹保护和发展,提升河湖“含金量”。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支持引导水上运动、水文旅文创、滨水休闲康养、优质水利用、节水降碳、水利科技等绿色水经济新业态发展,增加优质绿色水生态产品供给。同时要求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各地还可以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经济”发展模式。(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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