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已经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5年4月2日
通化市红色旅游促进条例
(2024年12月29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规划引领、产业促进、保障支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红色旅游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全域统筹、融合发展,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红色文物保护与利用并重,讲好通化红色故事,增强通化红色历史文化吸引力,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旅游促进工作,研究解决红色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促进红色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旅游的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产业促进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字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发挥旅游行业组织在红色旅游产品开发和推介、旅游者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者培训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通化丰富的东北抗联、抗美援朝等红色历史文化、文物资源推进与其他城市的旅游合作,积极融入长白山大旅游圈、鸭绿江旅游带,加强宣传推广、资源共享,推动区域红色旅游协同发展。
第二章 规划引领
第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红色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红色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红色旅游资源,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区域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
第十条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对红色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地域特色与发展实际,符合红色旅游融合发展、产品开发、文化建设、服务质量提升等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推进红色景区(点)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提升红色旅游竞争力。
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合理确定红色旅游建设内容和规模,保持红色旅游底色,保护区域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留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红色旅游相关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红色旅游发展空间。
第三章 产业促进
第十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红色旅游发展政策,支持红色旅游产业化运营和市场化发展,建成以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宝贵革命精神为文化内涵的红色旅游业体系,打造独具通化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与康养、文化、农业、工业、交通、体育、教育等融合发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红色旅游与绿色生态旅游、文化遗迹旅游、边境风情旅游等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旅游资源,在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区建成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投资红色旅游,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旅游企业;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特色发展,发挥市场在红色旅游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支持旅游业经营者丰富红色旅游线路,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鼓励、支持旅游业经营者创新产品业态和经营模式,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托红色文化资源禀赋,发展红色文化创意产业、创作红色文化艺术作品。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红色研学的指导,打造红色研学基地。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域内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来通化开展红色研学活动。
支持红色旅游与党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打造“重走抗联路”等弘扬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的研学线路,开发沉浸式红色体验实践项目。
第二十条机场、车站、广场、公园、街道以及公共服务、办公楼宇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开展红色文化的宣传活动提供便利。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媒体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形式开展公益宣传,弘扬红色文化。
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支持红色文化研究成果、红色主题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和宣传推广。
第二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解等服务,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
第四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红色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措施,对促进红色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红色旅游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红色旅游的企业和红色旅游项目的开发、运营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红色旅游项目发展用地,重点支持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重大红色旅游项目用地。
第二十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加强红色旅游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红色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当持续提升讲解服务人员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红色旅游景区(点)的展陈展示与讲解词应当做到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符合史实,具有较强的表现力、传播力、影响力和感染力,并根据时代发展及时调整、补充、更新。
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完善红色主题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审查机制,展陈展示和讲解词的内容应当征求党史、地方志和宣传部门的意见,确保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扩展展陈内容。
鼓励红色旅游景区(点)使用多媒体互动展示、智慧解说系统、自助旅游导览服务终端等现代化展陈手段,提升整体展陈水平。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红色旅游志愿者服务规范。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志愿服务组织给予指导、支持和保障。
鼓励旅游志愿者开展红色旅游咨询服务、翻译接待、文明旅游引导、景区(点)游览讲解、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
鼓励专业研究人员、退休人员、在校学生等担任志愿讲解员。
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红色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建设;具备条件的,设立红色旅游专线。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布局和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沿线红色旅游景区(点)的交通需求。
第二十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旅游集散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通化全域旅游集散体系,助推红色旅游发展。
红色旅游景区(点)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基础设施和餐饮、住宿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红色旅游领域的应用,加强红色旅游信息数据库、公共服务平台等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色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旅游者在红色旅游活动中,应当爱护红色旅游资源,遵守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文明旅游基本要求。
红色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审 | 王远洋 审核 | 李蕴涵 编辑 | 刘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