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资料图。新快报记者 郗慧晶/摄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本市外卖等即时配送、邮政、快递、报刊投递等民生服务和公共管理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1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白底黑字的个人号牌和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

第四条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内审核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和外观形状、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蓄电池类型、外形尺寸、整车质量、最高设计车速等技术参数,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记载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五)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六)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装、改装、拼装情形的,应当将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可以依法维权。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

(四)已在本市以外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迁入本市的。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得变更:

(一)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外形和整车有关技术参数;

(三)蓄电池的类型及技术参数,电动机的技术参数。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加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信号装置、后视镜等;

(二)更换符合标准的鸣号装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

(三)粘贴不影响整车颜色的贴纸。

第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报废的;

(二)电动自行车灭失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行驶证作废。

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丢失的牌证,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但电动自行车灭失注销除外;对因重病、死亡、出境、伤残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办理灭失注销业务的,可以凭相关凭证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由继承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交验电动自行车,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广州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适用《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的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并优化登记、违法处理等业务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审核相应民生服务和公共管理单位申请电动自行车专用号牌的资格。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市以下民生服务和公共管理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核发专用号牌:

(一)外卖等即时配送;

(二)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生鲜冷链配送;

(三)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四)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五)医疗卫生、环卫清洁;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务、公共管理。

第五条 办理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并悬挂蓝底白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黄底黑字专用号牌。

第七条 白底黑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改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或公共管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专用号牌。

驾驶用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专用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交由其他单位或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个人使用。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停止用于民生服务或公共管理的,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制定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驾驶人按照规定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依法驾驶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四)定期对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非法改装、加装的,应当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五)督促驾驶人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

第十一条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管理人员,科学派单,合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将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即时配送企业应当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将每一单配送的驾驶人、使用的车辆、时限要求、距离、实际行驶路线、实时位置等信息全量实时接入本市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定期查询名下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及时督促实际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

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726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公众意见征集组”收(邮编510640)。

(二)广州市公安局网站/警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https://gaj.gz.gov.cn/jmhd/dczj/index.html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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