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南都记者获悉,其中要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分为白底黑字的个人号牌和黄底黑字的专用号牌。

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变更的;已在广州市以外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迁入广州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加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儿童安全座椅、信号装置、后视镜等;更换符合标准的鸣号装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粘贴不影响整车颜色的贴纸。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丢失的牌证,重新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执法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敖银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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