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商丘市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2024年召开2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商丘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2.商丘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度增值收益情况及分配方案;
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4.激励性资金存放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7个科(室),10个管理部,1个分中心。从业人员95人,其中,在编50人,非在编4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4年,新开户单位343家,净增单位119家;新开户职工2.26万人,净增职工0.25万人;实缴单位4991家,实缴职工35.96万人,缴存额42.8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44%、0.7%、2.29%。2024年末,缴存总额343.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26%;缴存余额184.79亿元,同比增长8.55%。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
(二)提取:2024年,7.0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8.29亿元,同比下降3.6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6.05%,比上年下降4.05个百分点。2024年末,提取总额158.3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7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6万笔14.1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0.68%、50.87%。
2024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93亿元。
2024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25万笔211.1亿元,贷款余额114.0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5.22%、7.2%、-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1.74%,比上年末减少8.07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2024年,发放异地贷款910笔36092.9万元。2024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11420.1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28295.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
(四)购买国债:无。
(五)资金存储: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70.9874亿元。其中,活期0.000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0.45亿元,1年以上定期29.5亿元,协定存款1.036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4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1.74%,比上年减少8.0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4年,业务收入50186.38万元,同比增长5.4%,其中,存款利息13195.8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6988.25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2.2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4年,业务支出27328.43万元,同比增长7.77%,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6948.44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79.9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4年,增值收益22857.95万元,同比增长2.71%。增值收益率1.29%,比上年减少0.0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75.2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73.4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659.78万元。
2024年,上交2023年财政管理费用621.2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587.34万元。
2024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409.1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1710.8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4年,管理费用支出1557.92万元,同比下降4.96%。其中,人员经费911.66万元,公用经费88.05万元,专项经费558.21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71.57万元,逾期率0.23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409.17万元。2024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7.46%,国有企业占15.86%,城镇集体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0.4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2%,灵活就业人员占5.26%,其他占1.35%;中、低收入占98.72%,高收入占1.2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21%,国有企业占16.62%,城镇集体企业占0.12%,外商投资企业占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3.6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7.95%,灵活就业人员占1.67%,其他占7.28%;中、低收入占99.92%,高收入占0.08%。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2.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5.7%,租赁住房占4.7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6.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87%,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7.7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94%,高收入占2.0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4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5.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1.08%,比上年末减少2.2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2180.3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44%,90-144(含)平方米占87.3%,144平方米以上占8.26%。购买新房占34.87%(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65.1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5.0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4.9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8.29%,30岁-40岁(含)占55.36%,40岁-50岁(含)占21.63%,50岁以上占4.72%;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6.5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46%;中、低收入占98.52%,高收入占1.48%。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四)住房贡献率:2024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4.38%,比上年减少38.2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坚持租购并举,适时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持续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2024年全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17万笔、1.3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12%、17.37%。通过提高多子女家庭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贷款额度、降低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提高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等方式,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2024年全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0.44万笔、3.42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0.36万笔、14.18亿元,其中发放住房公积金首套个人住房贷款0.31万笔、12.2亿元,占全年贷款发放笔数的86.54%。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目前机构情况。2024年机构及职能无变更。
2.2024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情况。目前办理缴存业务的银行为八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为八家,分别是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银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确定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752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206元;市区(含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神火分中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比照单位职工执行。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或缓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确定。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调整租房提取额度。在市直、梁园区、睢阳区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部开户的缴存人,每户每年租房提取最高额度提高至2.4万元;在其他县管理部和神火分中心开户的缴存人,每户每年租房提取最高额度提高至1.8万元。
未获得缴存地户籍或获得缴存地户籍不足三年的新市民,及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延长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及偿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时限。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偿清住房贷款本息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优化“委托冲还贷”申请条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即可申请办理“委托冲还贷”。
(4)简化已故缴存人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缴存人配偶申请提取时,可无需公证。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提高多子女家庭、引进高层次人才贷款额度。申请人一人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依法生育、抚养两名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及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20%。同时符合以上两种条件的人员,贷款额度可叠加计算。
(2)开展增加共同借款人业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为单身,婚后可申请增加配偶为共同借款人,进一步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不断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
(3)降低缴存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无论新建商品住房或再交易住房(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均调整为20%。
(4)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房屋套数以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认定。
(5)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一年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同时,缴存时间系数M的取值规则调整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M为1.0;
12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M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M为1.5。
(6)提高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合理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提高至60%。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2024年5月1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决议(商公积金委〔2021〕4号)规定,待我市有关部门出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规定后,适时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中心以推进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服务为重点,持续优化柜面服务设备,为各县区管理部(分中心)服务窗口配备手写签字板,更换高分辨率的高拍仪,有效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便捷度。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完成与人民银行征信平台的接口对接。按照住建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顺利完成了与人民银行征信平台的接口对接,通过实时共享征信信息,减少贷款风险,强化信贷透明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效率和办件准确性,进一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2.积极推动退休、企业开办、变更、注销等“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实施。顺利完成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线上办理,实现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业务联办,企业全生命周期“一件事”也已具备联办条件。
3.扎实推进中心数据同城容灾备份。按照设定频次,对业务重要数据进行周期性备份工作,包括交易记录、用户信息、财务数据等,以确保在任何突发情况下,可迅速恢复业务。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市级荣誉:中心机关第一党支部被评为2023年商丘市“五星”党支部。
中心在2023年度全面依法治市考核中评为优秀等次。
中心被评为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单位。
中心被评为2023年度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工作先进单位。
中心第三党支部被评为2023年市直机关“四星”党支部。
中心第四党支部被评为2023年市直机关“四星”党支部。
个人荣誉:户丹丹被评为“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三年行动2023年度表现突出个人;朱茜被评为2023年度商丘市三八红旗手;刘昱希被评为2023年度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个人;韩亚博被评为2024年全市普法微视频征集活动先进个人;卢渊亭、张梦龙获2024年度商丘机关党建课题研究优秀论文。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4年,中心进行行政处罚3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0起。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无。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8日
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