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安全意识,共建和谐校园

-镜湖检察-

校园安全教育


自1996年起,我国确定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PART1

以法之名,守护校园安全


近年来,校园欺凌、性侵害、食品安全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些触目惊心的事件,一次次为我们敲响警钟。安全教育,刻不容缓!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参与校园安全治理,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校园欺凌该怎么办?

01

勇敢说不,及时求助

勇敢地向老师、家长或学校保卫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02

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注意收集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习防身技巧,避免单独行动,遇到危险及时呼救 。

PART2

以爱之名,护航青春成长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通过模拟法庭、法治讲座、案例讲解等形式,着重从家庭、学校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解释,旨在提高家长、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视程度。同时,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生活,通过生动有趣的形式,让孩子们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检察机关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心理辅导、安全教育等活动,帮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中小学生远离不良诱惑,健康快乐成长。

PART3

以责之名,共筑安全防线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故在此呼吁广大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安全问题,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保护合力。让我们携手并肩,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让每一朵花儿都能在阳光下绽放。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山。检察机关将继续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未成年人安全保驾护航,让青春之花绽放得更加绚丽多彩。

第8549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任小玲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芜湖镜湖检察微信公众号

文字丨蒋一凡

音频丨李婷、许夏平、王成驰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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