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姐借肚子给妹妹生孩子,妹妹养了8年,姐姐突然翻脸要将娃抢回!法院正在开庭审判…...”这一有点狗血的事儿正在泰州人里流传着。
“当初跪着求我借肚子,现在倒成了我对不起你了?”姐姐在法庭上拍桌子大骂妹妹,并甩出四份签字的“借腹生子”协议,一审法院就把孩子判给了姐姐。妹妹当场气到破音:”我已经抚养了孩子8年,敢情是给人当免费保姆了?我不服我要上诉。”
二审现场出现魔幻一幕,DNA报告显示孩子与姐姐存在血缘,可人家妹妹反手就亮出盖着大红章的出生证,上面的母亲栏里填的是妹妹的名字!
8岁男孩突然举手:“法官叔叔,我能自己选择不?”法官允许。男孩斩钉截铁地说:“我想和现在的妈妈(小姨)在一起!”
原来,江苏泰州有一对亲姐妹小美和小丽,本是血脉相连、亲密无间的一家人,却因为代孕一事,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对簿公堂。
小美婚后多年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去医院一查才知道是小美的体质有问题,医生说不出意外这辈子都很难当上母亲了。这成了小美和丈夫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看着妹妹被这件事折磨得愁眉不展,姐姐小丽心里也不好受。
没有孩子相当于家庭不完整。小美突然灵机一动,自己和姐姐关系这么好,能不能借用她的肚子怀上自己的孩子呢?
这个离谱的想法把丈夫、姐姐、姐夫三人都齐齐吓一跳!
小丽一开始死活不答应。她担心如此做法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还存在非常大的隐患,万一孩子以后知道了,他们该怎么面对?或者外人知道了,这让两家人如何生存下去?还要不要脸了?孩子内心又会如何想?外人又会如何议论他?
正是考虑到很多后果,姐姐小丽就一直不答应,可是妹妹小美一直不依不饶,各种劝说请求做保证。看到妹妹卑躬屈膝的样子,姐姐心里也不好受,而且姐姐也确实很心疼妹妹。最终架不住了,于是和丈夫商量后勉为其难同意了帮忙代孕。
从那以后,小丽就开始了特殊的“使命”。怀孕过程中,每次去医院产检,所有手续都是以小美和她丈夫的名义办理。孩子出生时,出生证明等法律文件同样写的是小美夫妻的名字。在金钱方面,产检、产后护理等各项费用,也都是小美夫妻承担。
2015年孩子出生后,就顺理成章地和小美一家生活在一起。日子一天天过去,孩子在小美的悉心照料下茁壮成长,周围邻居都以为这就是小美的亲生孩子,孩子也一直以为小美是亲生母亲,一家人看起来和和美美。
然而,亲情未能抵过现实摩擦。2024年,姐妹俩因生意纠纷关系破裂,加之妹妹的婚姻出现问题。妹妹妹夫离婚后,孩子继续跟着妹妹小美生活。姐姐小丽以 “担心孩子成长环境” 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由于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均承认孩子是姐姐所生,所以一审法官认为姐姐才是孩子的真正母亲,所以支持了她的诉求。
可小美怎么也接受不了这个结果,她觉得这么多年来,自己才是真正陪伴孩子成长、给予孩子母爱的那个人,孩子已经和自己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怎么能说带走就带走呢?于是,小美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阶段,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发现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法院认为,身份关系不同于其他普通的民事关系,不能简单地适用自认原则。
一审在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就认定小丽和她丈夫为孩子的生物学父母,这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而且,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有了自己独立的思想和意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也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法院在和孩子沟通后,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安徽(小丽那方),觉得现在的妈妈(小美)对自己很好,自己在现在的家庭里生活得很幸福。
另外,法院还了解到,小丽当时没有工作,姐夫又在工作中摔伤,而且他们夫妻已经有了两个孩子,经济负担比较重。
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丽和她丈夫的诉讼请求,孩子继续由小美抚养。
案件以妹妹获抚养权告终,但姐妹彻底决裂,姐姐仅获每月探视权。
至于小丽小美两姐妹“借腹生子”的具体情况,媒体并没有详细透露,只是说姐姐代为产子之后,孩子就交给了妹妹,所有的法律层面上关系全部都转移到妹妹身上,孩子也由妹妹直接抚养,所有的费用由妹妹承担。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姐姐姐夫生了孩子然后过继给妹妹的,也就是说,小孩应该是姐姐姐夫亲生的。如果真是这样,说什么“代孕”和“借腹生子”其实都是不准确的,应该就是过继,相当于抱养;
当然还有另外两种可能:一种是精子卵子都是妹夫妹妹的,姐姐只是提供子宫。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妹妹不孕不育最大的可能就是自己卵子方面存在问题,而且法院也称“姐姐和小孩存在血缘关系”;
另外一种可能是精子是妹夫的,卵子则是姐姐的。这种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妹妹夫妻离婚后,小孩还是判给小美的。
其实,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平衡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儿童实际利益。尽管代孕协议无效,但法院仍会从孩子生存发展需求出发作出判决。当事人应优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亲子关系,并围绕“儿童利益”举证,而非依赖无效协议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