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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李逸轩向法院起诉被告方:李泽宇、李宇辰、李晨曦、李诗瑶。李建国与王淑琴为夫妻,育有长子李泽宇、次子李宇辰、三子李晨曦、四子李逸轩、长女李诗瑶。李建国于1990 年病故,王淑琴于 2019 年 9 月病故。

(二)房屋背景

李建国在世时没有涉案房屋。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委会批给王淑琴宅基地后建房。2009 年,李逸轩和王淑琴共同翻建房屋,翻建时国家对残疾人有补助,李泽宇女儿也有出资。涉案房屋为一号院,对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王淑琴,户主为李逸轩 。宅院内有北正房六间、东厢房二间、西厢房一间带过道。

(三)案件进程

李逸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一号院所有权归自己单独所有,由四被告承担诉讼费。李逸轩称父亲去世后与母亲生活,母亲2017 年 7 月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名下钱和房屋全部归李逸轩继承所有,2019 年 11 月 2 日四被告在遗嘱书上签字认可。2020 年李逸轩欲卖房治病遭四被告反对。李泽宇、李宇辰、李诗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李晨曦辩称母亲遗嘱是假的,是母亲去世后写的。

李逸轩提交村委会证明、使用证、户口本、打印遗嘱等证据。各方对房屋格局、建设情况等陈述存在差异。李逸轩陈述立遗嘱及被告签字情况,各被告说法不一。李逸轩为残疾人,瘫痪多年,母亲在世时由母亲照顾,母亲去世后兄弟轮流照顾,现由李宇辰照顾。李逸轩在本村无其他宅基地,李泽宇和李晨曦在本村另有宅基地,李宇辰和李诗瑶户籍不在本村。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李逸轩请求判决一号院所有权归自己单独所有,由四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李晨曦不同意诉求,要求分割母亲遗产;李泽宇、李宇辰、李诗瑶同意李逸轩诉求。

(三)焦点总结

一号院的所有权应如何认定与分配。

王淑琴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各被告在遗嘱上签字的效力如何。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宅院内北正房六间、东、西厢房各两间归原告李逸轩所有。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权属与继承:一号院由王淑琴与李逸轩共同居住,建房有政府补贴和他人出资,为家庭共有财产,王淑琴部分为遗产。李逸轩提交的打印遗嘱因无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无效。但各被告在遗嘱上签字,除李晨曦辩称醉酒签字外,其余被告认可遗嘱内容,李晨曦无相反证据,其签字效力与其他被告一致,应视为放弃对王淑琴遗产的继承权,李逸轩因此取得王淑琴遗产继承权,进而享有房屋全部所有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

收集关键证据:原告方注重收集能证明房屋权属及遗嘱相关的关键证据。如收集村委会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确房屋宅基地来源及使用权人;收集户口本,证明自己与房屋的关联。对于遗嘱,虽遗嘱本身因形式问题无效,但收集了被告签字的遗嘱文本,为证明被告放弃继承提供关键依据。

整理证据逻辑:在庭审中,合理整理证据逻辑顺序,先展示房屋相关基础证据,再阐述遗嘱及被告签字情况,清晰地向法官呈现案件事实脉络,使法官能够迅速理解原告主张的合理性。

(二)应对被告抗辩

分析被告观点:针对李晨曦的抗辩,原告方深入分析其观点漏洞。如李晨曦称遗嘱是假的、醉酒签字等,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原告方抓住这一关键,在庭审中强调李晨曦应承担举证责任,削弱其抗辩效力。

强调自身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围绕自身作为房屋共有人及被告放弃继承这两个核心权益进行阐述。通过陈述自己与母亲共同生活、对房屋的贡献等事实,突出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合理诉求,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决。

(三)利用法律规定

研究法律条文:原告方深入研究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关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规定。在诉讼中,能够精准依据法律规定,指出遗嘱无效但被告签字构成放弃继承的法律依据,为胜诉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结合事实运用: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在庭审中向法官清晰阐述法律条文如何适用于本案具体情况,如房屋共有人关系、遗嘱效力瑕疵、被告放弃继承的认定等,使法官在裁决时充分考虑原告方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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