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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林婉霞、陈诗瑶向法院起诉被告陈雅琳。被继承人陈启泽与叶婉芳系夫妻,育有一子陈宇轩,一女陈雅琳。林婉霞为陈宇轩之妻,二人育有一女陈诗瑶。陈启泽于2013 年 4 月 9 日去世,叶婉芳于 2016 年 6 月 7 日离世,陈宇轩在 2018 年 8 月 1 日因病去世。
(二)遗产背景
2010 年 7 月,陈启泽从单位(甲公司)处购买一号房屋。2013 年 1 月 25 日,陈启泽从甲公司处承租一间地下储藏室(二号储藏室)和一间地下车库(三号车库),采取以租代售形式,付款后取得永久使用权。上述财产均为陈启泽与叶婉芳夫妻共同财产,目前一号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由陈雅琳居住使用。另外,叶婉芳去世时名下银行有一笔存款,已被陈雅琳取出。
(三)案件进程
林婉霞、陈诗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被告依据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二号储藏室和三号车库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二原告分别继承享有25% 份额,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称陈启泽、叶婉芳去世后,涉案财产系遗产,陈宇轩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发生转继承,其法定继承人林婉霞、陈诗瑶有权继承。
陈雅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称叶婉芳留有口头遗嘱,房屋由自己继承,二原告无继承权,还指出房屋未在房管局备案、地下室和车位是租赁的无法分割。庭审中,双方认可部分事实,陈雅琳提供证人欲证明口头遗嘱存在,但证人旁听了庭审。法院电询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确认房屋可继承但不能上市交易,车库和储藏室与房屋一起可永久使用。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林婉霞、陈诗瑶请求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各自继承房屋、储藏室、车库合同权利义务的25% 份额,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陈雅琳要求依据叶婉芳口头遗嘱继承房屋,否认二原告继承权,认为房屋、储藏室、车库无法分割。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二号储藏室、三号车库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继承分割。
陈雅琳主张的叶婉芳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能否影响遗产分配。
叶婉芳名下被陈雅琳取出的存款应如何分配。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林婉霞继承22% 份额,由陈诗瑶继承 22% 份额,由陈雅琳继承 56% 份额。
二号储藏室,由林婉霞继承22% 份额,由陈诗瑶继承 22% 份额,由陈雅琳继承 56% 份额。
三号车库,由林婉霞继承22% 份额,由陈诗瑶继承 22% 份额,由陈雅琳继承 56% 份额。
陈雅琳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林婉霞、陈诗瑶10410.4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同时,参考中国人民解放据总后勤部于1999 年发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明确军队现有住房继承相关规定。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产认定与继承方式:一号房屋、二号储藏室、三号车库及叶婉芳名下存款均为遗产。因叶婉芳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认定效力,故按法定继承办理。陈宇轩在陈启泽和叶婉芳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林婉霞和陈诗瑶有权继承。
份额分配考量:考虑到陈雅琳与叶婉芳长期共同居住,酌情对其多分遗产。因房屋、储藏室、车库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且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定市场价值,通过确认各方继承份额予以分割。叶婉芳名下存款也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