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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方为柳慧霞,向法院起诉被告方:陈宇轩、陈诗瑶、张婉枫、陈泽楷。柳慧霞与陈锦鹏于1969 年结婚,与陈锦鹏的子女陈宇轩、陈泽楷、陈宇辉形成继母与子女的关系。陈锦鹏于 1992 年病故。1993 年柳慧霞与陈宇轩、陈泽楷解除继母子女关系。陈诗瑶为陈宇轩之女,张婉枫为陈宇轩之妻。
(二)房屋背景
一号房屋最初为承租干休所房产。1997 年,柳慧霞从干休所购买该房屋,1998 年取得房产证。现该房屋由陈宇轩、陈诗瑶、张婉枫、陈泽楷居住使用,且该房屋为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三)案件进程
柳慧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腾退一号房屋并交还,支付2021 年 9 月 3 日至实际腾退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每月 8000 元标准),并承担诉讼费。柳慧霞称与陈锦鹏结婚后与被告方形成继母子女关系,陈锦鹏病故后自己购买了房屋,而被告方一直占有使用,侵害其财产权,要求对方搬出遭拒。
陈宇轩、陈诗瑶、张婉枫则要求柳慧霞提供身体健康证明以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称柳慧霞曾长期与他们居住,关系融洽,柳慧霞摔伤后被陈宇辉送去养老院。还提出陈锦鹏作为军人有资格取得房屋,虽房产证写柳慧霞名字,但不代表房屋归其所有。陈泽楷答辩意见与陈宇轩等人一致。经法院查明,柳慧霞与陈锦鹏婚后未育子女,购买房屋时使用了柳慧霞30 年工龄及陈锦鹏 40 年军龄计算售价。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柳慧霞请求判令四被告腾退一号房屋并交还,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被告诉求
陈宇轩、陈诗瑶、张婉枫、陈泽楷要求柳慧霞证明其民事行为能力,认为房屋虽登记在柳慧霞名下,但因陈锦鹏军人身份取得,并非柳慧霞个人财产。
(三)焦点总结
柳慧霞是否有权要求四被告腾退一号房屋并支付占用使用费。
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柳慧霞名下,但因涉及已故陈锦鹏军龄优惠,其财产价值如何认定及分配,是否影响柳慧霞对房屋的处置权。
柳慧霞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需在本案中进行认定及考量。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柳慧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房屋购买与产权:柳慧霞于1997 年购买一号房屋并取得房产证,购买时使用了自己 30 年工龄及陈锦鹏 40 年军龄享受政策性福利。但由于涉及陈锦鹏军龄优惠,该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陈锦鹏遗产。
人物关系与居住情况:柳慧霞与陈锦鹏子女形成继母子女关系后又部分解除,现房屋由陈锦鹏子女及亲属居住。被告方以房屋因陈锦鹏军人身份取得及柳慧霞民事行为能力存疑为由拒绝腾退。法院认为在陈锦鹏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未析产前,柳慧霞仅以产权登记要求腾退及支付使用费依据不足。因房屋存在共有人的权益,柳慧霞不能完全单独行使对房屋的处置权。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挖掘房屋购买背景细节
军龄优惠关键证据:被告方关注到房屋购买时使用了陈锦鹏军龄这一关键信息,深入研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军龄优惠所对应财产价值的部分应作为遗产处理。在诉讼中准确指出这一要点,为自身抗辩提供有力支撑,让法官重视到房屋产权并非完全归属于柳慧霞。
收集购房政策资料:收集并整理关于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政策、工龄优惠折算等相关资料,在法庭上能够有理有据地阐述房屋购买背景对产权认定的影响,增强自身观点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二)合理提出质疑
产权登记与实际权属差异:强调房屋虽登记在柳慧霞名下,但因陈锦鹏军人身份及购房政策,实际权属存在争议。通过详细阐述房屋取得的历史背景和特殊情况,使法官认识到不能仅依据产权登记来判定房屋处置权归属,为自身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三)准确运用法律条文
遗产继承与共有规定运用:深入研究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及共有物管理等相关条文,在庭审辩论中准确引用。如指出陈锦鹏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应作为遗产继承,涉及到遗产共有人的权益,从而说明柳慧霞单独要求腾退房屋不合理,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增强自身主张的合法性。
法律条文与事实结合:将收集到的房屋购买事实、人物关系等证据与法律条文紧密结合,向法官清晰阐述自身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使法官在裁决时能够充分考虑被告方的主张,最终作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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