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6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自2025年6月30日起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参考住院患者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

根据通知,各地相关部门要指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住院预交金交纳、住院费用结算流程,全面提升服务时效。原则上,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

此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3月31日起,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

20世纪80年代,国家相继建立了住院预交金制度和门诊预交金制度。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预交金的相关作用逐步减弱。《通知》要求,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同时,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执行。

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探索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

严格执行现有政策明确的脱贫人口“先诊疗后付费”举措。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个人征信体系,探索信用就医。

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军队主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什么是门诊预交金?

预交金与挂号费不同,指的是患者在门诊或者办理住院之前,需要预先支付的一笔押金,以作为后续治疗费用的保障,也是公立医院传统的收费方式。20世纪80年代,为了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缴费等候时间,医疗机构相继设立了住院预交金和门诊预交金。

此前,已有多地取消了门诊预交金,此次为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并限时清退患者已缴纳的门诊预交金。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共34条。其中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日起,国铁集团在现行“铁路畅行”常旅客会员服务基础上,对年满60周岁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老年常旅客会员实施更大幅度的积分优惠,积分可兑换火车票,将更好地满足老年旅客对美好旅行生活的向往,为促进银发经济发展、扩大服务消费注入新动能。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4月20日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其中提出,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明确例外规定中“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等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损害市场竞争。


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5年4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分类、外观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运输,以及车辆标志装用要求和使用中的维护要求。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在标志分类中,车辆标志取消了三角形标志灯,分为矩形标志牌、菱形标志牌和特殊标志牌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于2025年4月2日起生效。根据协定,持有效的中国外交、公务、公务普通及普通护照和持有效的萨摩亚独立国外交、官员及普通护照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如需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上述停留期限,或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从事工作、学习、定居、新闻报道等须经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在入境缔约另一方前申请相应签证。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布《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进一步健全了通用机场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通用机场建设、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等各个阶段行业管理要求。《规定》以确保通用机场运行安全为根本前提,以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成本为总体思路,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放管结合、以放为主,能放开的坚决放开,能取消的尽量取消,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发展松绑减负;二是分类分级管理,在《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分类分级方式。三是将建设管理和使用许可及运营管理分离。本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公告》优化的事项包括: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调整《税收居民证明》内容。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数字文化馆资源和技术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 45148—2024)、《城市公共设施 适老化设施服务要求与评价》(GB/T 45158-2024)、《车联网网络安全异常行为检测机制》(GB/T 45181-2024),自4月1日起实施。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和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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