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医师资格,两位医生到底有没有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某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件,此事件引发热议。


案件回溯

患者刘女士(62岁)此前因“进食哽噎感1月余”到某三级医院内科住院治疗21天。病情诊断为:(1)霉菌性食管炎;(2)胆汁反流性胃炎;(3)幽门螺杆菌感染;(4)肠道菌群失调;(5)功能性腹泻;(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气管炎;(9)精神分裂症。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为:继续院外药物治疗,胰岛素辅助降糖;病情变化及时复诊,1周后复诊等。住院期间,为其治疗的医生是甄医生。

出院后第二天,患者在家中昏迷,家属又拨打了医院的120急救,院前急救登记载明:患者求救时间为当日上午10时11分,救护车到达时间为10时31分。出诊医生为吴医生,出诊护士为曲护士,诊断心脏骤停。临床诊断:院前死亡。

患者当时已经临床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属强烈要求进行抢救,出诊120的吴医生参与了抢救。患者当日火化,未做尸检。

患者死亡后没多久,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120万,并对此前为患者进行过住院治疗的甄医生和120出诊的吴医生进行了追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案由显示,患者死亡后,家属多次举报、信访,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明:

一、出诊120的吴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但他却在当场对患者进行了抢救,这是违法违规行为;

二、患者此前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时,为患者看病的甄医生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这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经该医院没有资质的医生诊治时,该医院的违法诊疗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生命,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应负全责。

在一审中,法院先后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均以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让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员出诊120急救、医务人员甄医生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其为患者治疗有住院病历、住院患者告知书、出院证医师签名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患者死亡后尸体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损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医方责任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酌情推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患方认为,两个医生都没有医师资格,医院应该负全责。

医院方面认为,住院期间的诊疗与患者出院后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本身患有心脏病,怎能仅因甄医生是助理医师,就将患者的死亡与之前的住院经历相联系呢?此外,在医院急救出诊期间,急救人员曾与家属取得联系,并告知患者心脏骤停已超过一小时。当急救车辆抵达现场时,患者的心电图呈一条直线,颈动脉无搏动,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已处于临床死亡状态,抢救已无必要。然而,由于家属强烈要求,吴医生才进行了抢救。因此,死亡与抢救行为无关,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件中医院的住院医生甄医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却负责患者的住院治疗,包括在住院病历、住院患者告知书、出院证等重要医疗文书上签名,明显违反了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此外,120出诊的吴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却参与了患者的急救诊疗,这更是严重违反了医疗执业规范,具有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故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双方请求,维持原判。

“医疗事故”和“违规行医”性质不同

重新关注一下案件中的甄医生、吴医生这两位医生,患者家属对于他们两位的追责和索赔,大家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些简单的医疗操作,这包括诊断和治疗一些常见的疾病或症状。

然而,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独立开展诊疗活动,也不可进行复杂医疗操作或开设个体诊所。因此,他们在治病救人方面存在着诸多限制。

一家三甲医院的内科医生表达了这样的看法:“甄医生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家属可以将他当作讹诈钱财的靶子。患者本身患有心脏病,出院后不幸离世,家属却回过头来质疑之前的医生。当发现对方是助理医师时,便以此为由,执意要求巨额赔偿,试问良心何在?住院期间的治疗与患者出院后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生是否在操作上存在失误?如果没有治疗失误,仅仅因为对方是助理医师,家属就试图让医生承担全部责任,甚至索赔120万元,这怎么也说不过去。更何况患者本身就有多种基础疾病,即便真是医生造成了医疗事故,也远不至于赔偿如此巨额的金额!”

一位外科医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甄医生并未造成医疗事故,家属起诉的理由仅仅是其作为助理医师,而助理医师按规定确实不能单独诊治患者。令人费解的是,医院为何会安排助理医师进行诊疗。如果甄医生的技术过硬,那倒也情有可原。即便医生缺乏独立诊疗的资格,只要未发生医疗事故,就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不能因为患者不幸离世,就将责任强行归咎于甄医生,毕竟他在技术上并没有出现失误。”

没有医师证,出诊120时能否参与抢救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最大、讨论最激烈的当事人是吴医生,他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为了焦点问题。

从法律和职业规范角度看,吴医生作为120出诊人员,在未持有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抢救,确实违反了院前急救服务规范。这种行为使得其对患者心脏骤停的诊断及急救措施缺乏合法有效的专业保障,存在极大风险与不确定性,给医疗安全埋下隐患。

但换个角度看,吴医生当时面临着特殊情境。患者被发现时已处于临床死亡状态,本无抢救必要,可家属强烈请求。吴医生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抢救,其出发点是尊重家属意愿,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这种行为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善良和担当。

事后家属因吴医生无证而追究其责任,这一做法引发了广泛讨论。从家属角度,他们可能认为医疗资质至关重要,无证抢救难以让他们安心,追究责任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从吴医生角度,他本意是帮忙,却遭起诉,内心委屈可想而知。

这起事件给整个医疗行业敲响了警钟。院前急救是挽救生命的关键环节,急救医生的专业水平和资质直接影响救治效果。院前急救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急救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和足够的急救能力。在急救过程中,也要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病情和急救措施,为后续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提供详实资料。

对于医院而言,在安排120出诊任务时,更应严格把关人员资质,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医护人员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

来 源 / 医护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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