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日报》3月29日讯(记者 陈美)明讯科技与同创伟业之间的“罗生门”事件持续发酵。

3月22日, 在独家对话明讯科技创始人吴凌峰:我为什么公开指控同创伟业?的报道中,明讯科技创始人吴凌峰向《科创板日报》记者披露了回购条款:回购时需支付3000万元投资款,加上每年10%的年化利息,同时扣除宁波霍普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

一时间,10%的年化利息成为舆论焦点。此外,以“咨询费”名义个人转账商定的利息的支付方式,进一步讲争议推向涉税合规性漩涡。

针对明讯科技、吴凌峰、同创伟业涉及的回购利息纠纷与税务问题,《科创板日报》记者展开深入调查,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以及律师,力求还原真实情况。

Part1. 10%年化利息合理吗?

采访中,《科创板日报》记者了解到,股权投资10%的年化利息处于合理区间。

一位一级市场战投部负责人向《科创板日报》记者透露,一般而言,业内年化利率在8%-10%较为常见,12%-15%的利息相对较高。“若企业接受12%-15%的利率,可能是自身资金极度短缺,无奈之下只有硬着头皮接受条款;还有可能是投资机构比较‘苛刻’,执意要求12%以上的利息。”

然而,实际情况中可能引发诸多争议,比如企业及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创始人,是否具有支付高额利息的能力。”该战投部负责人指出。

另一位创业企业高管告诉《科创板日报》记者,一旦遭遇回购,创始人们往往会选择变卖房产来筹集资金。“通常情况下,企业若拿到2亿元的投资款,最终回购时可能需支付3亿元。但创业企业账面上很难有如此充裕的资金,即便有,也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使得卖房成为无奈之举。”

另一位FA人士表示,8%的年化利率较为正常,尤其在当下市场环境中。“若利息真高达12%-15%,并不建议企业融资,因为后续的个人连带责任也会使企业和创始人陷入被动局面。”

Part2. 个人支付利息背后的成本转嫁?

双方在利息支付上的争议同样引发广泛关注。

吴凌峰曾表示,同创伟业董事总经理陈源要求,650万元利息要以咨询费的形式,以个人名义分别打给三名自然人——郑贤娟、项文波、汤根海,同时签订咨询费保密协议。

工商信息显示,投资明讯科技的实际主体是宁波霍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霍普”),为公司型主体。其背后持股人为郑仕麟和郑学明,两人分别持股60%和40%,上述三名实际接收利息打款的自然人——郑贤娟、项文波、汤根海则并不在列。


双方回购纠纷的一审裁判文书显示,宁波霍普的法定代表人郑仕麟曾提到,《咨询顾问协议》涉及的项文波、汤根海、郑贤娟系案涉增资项目(即明讯科技)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宁波霍普方这一说法,与股权穿透结果并不一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郑仕麟、项文波、汤根海与深圳市同创佳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联。三人分别持有该企业38.5231%、37.4974%、18.7487%的股份。同时,深圳同创锦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同创锦绣”)也持有5.2308%的股份。进一步穿透可以看到,同创锦绣的最终受益人为黄荔和郑伟鹤,两人分别持有41.0802%、34.178%的权益。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川平认为,若收取“咨询费”的主体股东及持股比例,与投资时的主体不一致,那么有可能出现“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在支付回购对价时,最重要的是确保投资主体和最终收款人是否为同一主体。”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同创伟业方这一支付安排,或出于税务方面的考虑。“一般而言,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扣税时‘有限合伙’代扣代缴,税率为20%。但如果是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利息收入则需要征收两道税,即25%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给个人LP后,还会再征收个人20%的所得税。”

对于这样的支付安排,吴凌峰并不认可。吴凌峰对《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个人税后支付650万元,实际上比正常公对公账户支付给宁波霍普的成本还要高。”

杨川平进一步指出,在吴凌峰与同创伟业关联方这一案例中,最大的漏洞在于缺乏书面协议,来保障真实投资人和收款人的利益一致性。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各方在经济往来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与可预期性。“这种投资与收款主体可能不一致且无协议约束的情况,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与可信赖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一旦企业支付款项,存在投资主体可能未收到款项的风险。

而站在同创伟业方的角度,同创伟业和吴凌峰双方均清楚投资回购的经过,回购款分为投资款和咨询费收取两部分,是双方协商好的结果。由此,同创伟业方认为,吴凌峰存在“恶意拒不签署多次协商确认的咨询协议”的行为,并提起了上述相关诉讼。

Part3. “税务合规”之争

采访中,上述战投部负责人则向《科创板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上述风险的存在,即便投资主体与最终收款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利益一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难以避免税务审查的风险。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要有合规意识,特别是开票环节。款项的收支,都需要合同、发票以及支付凭证相互印证、匹配,才能财务入账。一旦其中任何一项不相符,就极有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杨川平亦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有虚开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明讯科技这一事件中,如果以咨询费名义开票,而实际业务并非真实的咨询服务,而是股权回购利息支付,那么这种开票行为有可能涉嫌虚开发票。

对于上述签署“咨询费保密”协议的要求,杨川平表示,或进一步放大风险。“从合同合法性角度来看,如果该协议旨在掩盖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交易安排,损害国家税收利益或其他第三方利益,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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