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山东枣庄,吴先生遇到了一个让他想不通的事儿:明明我救助了伤者,怎么他被别的车撞了,我还要担责?看到这儿,小伙伴们是不是也替吴先生喊冤呢?其实呀,他一点也不冤!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展开说说--
事故经过
2025年1月23日18时48分许,吴某驾驶鲁DNZ2**号小型机动车,沿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余粮店村路段时,与沿此路段由南向北在斑马线上行走的任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任某受伤,车辆损坏。吴某随即下车查看伤者伤情,开展救助。但未放置三角警示牌、车辆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施救方法不得当。
18时53分许,在距离第一次事故发生的5分钟后,吕某驾驶鲁D362**号小型机动车沿光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一次事故地点处时,与躺在路面的任某及救助伤者的吴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任二人受伤,车辆损坏。
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对两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吴某与吕某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交警提示
有一种危险,叫做二次事故。二次事故是指在原有交通事故的基础上,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当等方面原因再次引发的交通事故。二次事故通常比第一次事故的危害后果更大,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更严重,救援难度也大大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