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一位女士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随后,她把餐厅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会怎么审理呢?

去年1月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市民李女士用餐后离开餐厅,全程低头看手机,下台阶时李女士一脚踏空,摔倒在地上。


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刘佳告诉记者,李女士从出现在视频画面中时起,就一直处于低头看手机的状态,她摔倒的一瞬间,其实是左脚踩错了地方,摔倒后她自行爬起,自行离开,步态是完全正常的。

事发十天后,李女士前去就诊,被诊断为腰部、头部损伤,及腰椎骨折。和餐厅协商赔偿无果,李女士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67000余元。


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请,李女士于是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二审法庭上,李女士坚持认为,餐厅门口的台阶空间狭窄,又陡又短,有设计缺陷,并且,事发时台阶上有霜冻湿滑现象,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女士表示,餐厅没有起到提醒的作用,台阶是坏掉的,已经磨平了,很容易造成滑倒,而且台阶是木质的,容易吸收水分,加上霜冻天气结了冰,是导致滑倒的原因。“我在别的台阶也同样看手机,为什么没有滑倒?”

那么,李女士的诉请能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给自身制造了安全风险,事发时,台阶区域没有明显异常,餐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

法官表示,事发前后一段时间当地的气象资料表明,当时并不存在雨雪、冰冻的天气,事发现场不存在任何足以干扰步行安全的客观因素,我们认为,无论是餐厅的经营者还是场地的管理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苛求他们,尽到非常高度的充分警示义务,这其实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低头族”问题不仅关乎公共秩序,更关乎行为人自己的人身安全。我们要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高度负责,看清脚下路,莫做“低头族”。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

编辑: 董冰茜

责编: 金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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