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规社〔2025〕1号

各市财政局、人社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22〕2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下达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由人社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及形势、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求等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部门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  分配省级(含中央)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重点工作因素和工作成果因素等。

(一)基础因素主要包括人口数、登记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数、城镇新增就业及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等,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包括地方投入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三)重点工作因素主要考虑当年就业工作重点任务;

(四)工作成果因素主要考虑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每次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就业形势、就业重点工作及目标任务、资金总量等适当调整。对因就业创业工作突出受到国家或省通报表扬的地区、按规定评审遴选的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所在地区、财力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以及被评选为省级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的,可进行适当倾斜支持;对审计、督查、巡查、绩效评价、检查抽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整改不力的,以及因资金管理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地区,予以适当扣减。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包括: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等支出。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的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报送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提前下达市县部分原则上不少于90%,未提前下达的在省人大批复后30日内下达,年初预算未细化的在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文件30日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位,分配下达流程参照省级执行。

第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或按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可用于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可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国家或省安排有职业技能专账资金并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优先从职业技能专账资金中支出。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规定范围内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  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按程序再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无序开发、退出机制不畅等造成的公益性岗位相关支出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各地按《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1〕40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等规定开发并由人社部门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市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年度(以12个月为起讫周期)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补贴数额不超过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三)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四)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失败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以上四项补贴涉及的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其中: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根据带动就业人数(含创业者本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支付见习期基本生活补助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基础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含)的单位,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留用率高于80%(含)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计算,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此外,对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40元,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需与我省工伤保险工亡赔付标准大致相同。

对落实《关于深化省校合作的实施方案》(厅字〔2021〕33号),由相关部门安排在我省参加实习实训的在校大学生生活补贴等,按《关于实习实训大学生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51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一次性求职补贴。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可享受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来自零就业家庭。

(三)来自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

以上三种情形,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需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四)由民政部门审核后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五)持证残疾人。

(六)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

同时符合以上两种及以上类别的毕业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类别申报。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类补贴项目。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组织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以及承办各地按规定开展的项目制、订单式培训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培训结束后就业率高于80%(含)的,按实际参训且合格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对培训结束后就业率低于80%的,按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前10天每人每天150元、之后每人每天100元,补贴时间根据职业工种合理确定,补贴额度每人不超过5000元。

2.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

小微企业新吸纳六类人员并与之签订6个月(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履行合同1年以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提升一个等级技能的,再给予小微企业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其他企业新吸纳六类人员,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包括创办企业类、改善企业类、扩大企业类、网络创业、创新类创业等培训课程项目。

补贴对象:组织六类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以及领取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指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下同)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10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网络创业类培训补贴中包含按培训人数支付培训平台运营管理机构的费用。

4.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两后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2500元培训补贴;达6个月的,每人给予1300元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二)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学校可按规定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在校大学生学习期间可按规定参加一次享受财政补贴的创业意识培训和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三)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

补贴标准:师资培训合格率达80%(含)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按实际培训且合格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80元。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不包括培训合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培训补助

补助对象: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机构。

补助标准: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2500元;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3000元。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训补助

补助对象:按规定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

补助标准:采取“先支后补、按年事后结算”的办法,培养期1年(含)以上,培养期满后,经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岗位聘用证明)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补贴。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建设补助

补贴对象:按《关于印发〈山西省(2022-2025)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974号)、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2号)》等文件评选出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补贴标准: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每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标准为200万元/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标准为10万元/个。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具有合法资质且按规定在我省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县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劳务经纪人。

补贴标准:按接受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其中: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补贴;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800元补贴。同一人员不同时期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二)创业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对企业、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效果,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经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为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创业实训补贴

补贴对象: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企业、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创办市场主体、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及创业类补贴项目

1.劳务品牌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

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市、县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制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以12个月为统计周期,按品牌培训每人500元、品牌就业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协作基地,以12个月为统计周期,按每就业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2.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补助

补助对象: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

补助标准:对基地,入驻实体不少于30户,按当期实际入驻户数每户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园区,入驻实体不少于50户,按照当期实际入驻户数每户3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被人社部评选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前期未享受过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的且复查合格的基地可享受一次。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对各地创建的由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相关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4.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补助对象: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园区需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条件之一。

补助标准:根据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5.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

补助对象:满足“入驻返乡入乡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返乡入乡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经所在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

补助标准:根据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创业载体内每户返乡入乡创业实体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6.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7.创业活动补助

对各地人社部门举办开展的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进行补助,所需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8.创业项目库建设补助

补助对象: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效果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若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推介成功的新入库项目数占当年新入库项目数的比重)不低于20%,按当年入库项目数量给予每个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当年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推介补贴,同一项目复制次数超过10次的,按10次计算。

9.人力资源产业园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助。按《关于印发〈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28号)执行。

(五)境外劳务输出有关补助。

按《关于做好对外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32号)、《关于做好对外劳务输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61号)及其补充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722号)、《关于对外劳务输出劳动者劳务中介费贷款及贴息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941号)等文件执行。

出国费用、奖补资金、中介费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任务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各市县计划外人数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六)省外劳务服务站补助。

按《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发展阶段“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21〕6号)、《关于做好山西省外出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站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869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主要用于强化各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可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等)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对接活动和创业服务、宣传政府就业创业政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以及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等方面。服务力量确有不足或存在困难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省、市、县三级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可购买的服务事项清单。

对于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可由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

(一)落实煤炭智能化建设中富余职工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涉及的补贴补助。按《关于做好煤炭智能化建设中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22〕17号)执行。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帮扶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按《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1〕40号)、《关于扎实抓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脱贫劳动力稳就业促增收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5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对脱贫劳动力和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等要确保巩固衔接过渡期内政策力度不减。

(三)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及调查失业率统计补助

补助对象:对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劳动力调查、失业动态监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以及统计部门开展的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宣传资料及用品费用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各类劳动力调查,具体补助标准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失业动态监测补助按《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调查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461号)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补助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行政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3〕122号)执行;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宣传资料及用品费用补助按《关于支持全省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137 号)执行,以上三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任务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各地对月度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所需其他经费进行补助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对落实《关于深化省校合作的实施方案》(厅字〔2021〕33号)评选认定的优秀技能服务人才培养基地、优秀大学生就业创业基地,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具体按《关于做好优秀大学生就业创业基地和优秀技能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奖补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1151号)等文件执行。

(五)其他支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申领、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条  个人、企业(单位)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补贴补助资金,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等,根据实际选择其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即可,下同)、工资明细账(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等。

(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明细账(单)或工资银行卡流水单或社保缴费证明等在岗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三)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就业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账单、工资银行卡流水单、社保缴费证明等,根据实际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四)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除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外,实行“先缴后补”。由单位或个人在缴纳社保费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1.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2.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自主创业证明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证(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该两项补贴可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社部门申请并发放给本人,也可由本人自行申请。劳动者社保缴纳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自由选择向社保缴纳地或户籍地人社部门申领。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等。

(六)就业见习补贴

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贴还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证明材料,与见习补贴联审联查。申请提升留用率的后续补贴,需提供留用人员花名册、就业证明材料等。

(七)一次性求职补贴

由学校代毕业生申请,提供困难毕业生身份证明(享受低保证明、残疾人证、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证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等,零就业家庭情况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人员花名册等。

(八)职业培训类补贴项目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班开班报告、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用工备案证明或两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等。

2.企业新招用人员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小微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无需提供)、连续两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社保缴纳证明。小微企业二次申请的,还应提供最近两个月以上工资流水或社保缴纳证明等资料。

3.创业培训补贴: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等。

4.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开班申请审核(备案)表、人员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

5.创业培训师资补贴:培训开班的通知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等。

(九)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1.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培训补助:由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人社部门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培训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培养期满考核鉴定合格学徒花名册、取得相关证书的证明、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等。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1.职业介绍补贴:人员花名册、本人签名的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2.创业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本人签名的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提供创业服务证明等。

3.创业实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的证明、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证明、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企业或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等。

4.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由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提供运营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建或租赁场地相关证明、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入驻协议或租赁协议或服务协议、入驻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由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除需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身份证明、稳定经营1年以上证明等。

5.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等。

6.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等;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提高审核拨付效率。对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等具有一定享受期的项目,一般按季申领审核,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保补贴应加密审核频次,随申请随确定随审核。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不再重复提供资料。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应用,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等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的,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各地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管核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人社部门可综合采取书面审查、信息系统数据对比、大数据比对、部门联查、实地核查、电话抽查、委托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后要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包括政策依据、申请单位或个人信息(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公示过程中要按规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要坚持宽严相济、容纠并举,健全容错免责机制,激励担当作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22〕25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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