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郑跃 马佳慧)

转账赠车表情真,

今朝对簿各争纷。

法槌落下明曲直,

不偏不倚断公心。

当爱已成往事,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恋爱期间的转账呢?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西阳法庭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赵女士于2023年5月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二人在相处过程中,张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向赵女士转账、发红包共计15000元,并于2023年7月为赵女士购置了一辆小型轿车,车辆登记在赵女士名下。二人分手后,张先生要求赵女士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及购车款,赵女士拒不返还,故张先生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女士返还以上款项。

在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与二人进行沟通。张先生表示,在双方相恋的一段时间里,赵女士取得自己较多财产。分手后,赵女士没有继续占有相关款项的权利,对于她拒绝返还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而赵女士则称,双方均以结婚为目的确立恋爱关系,张先生在恋爱期间对其多次转账一部分是自愿赠与,另一部分则是正常产生的消费,而车辆更是其主动为她购置,故不同意返还。

为妥善化解纠纷,避免双方进一步激化矛盾,法官决定先以调解方式处理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情理法多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向张先生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及日常生活中购买价值较小的物品,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不能要求返还;另一方面劝导赵女士要理解张某的心理情感及经济上的一些损失,二人交往时间较短,在此期间张先生为赵女士购置车辆及转账金额已明显超出普通工薪阶层的能力范畴,也超出了维持、巩固恋爱关系的限度。考虑其中部分转账金额符合满足日常性交往支出消费以增进双方感情,赵女士亦在二人交往期间付出情感和资金,建议其返还一部分财物,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后经多次协商,并通过两次庭审,张先生与赵女士最终达成协议,赵女士向张先生返还车辆,其余款项不需要返还。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财物,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结合生活经验、给付目的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价值较小的财物往来以及发送特定含义红包,一般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进行的行为,应按好意施惠关系处理,法院不支持返还。对除特定含义以外的其他大额赠与,视为附有缔结婚姻条件的赠与,如果预期的婚约没有实现的,则赠与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温馨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与金钱来表达情感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需保持一定理智,万不可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更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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