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何聪 马佳慧)日常生活中,债权人突然去世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纠纷并不少见。那么,倘若债权人死亡,其家属有没有权利追讨欠款呢?又该如何实现呢?
案情回顾:
周某于2024年8月向卜某借款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048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但天有不测风云,卜某在借款几日后因突发疾病去世。卜某女儿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当时的欠条,得知周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便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周某催收欠款,但周某均置之不理,拒绝偿还。后卜某的母亲及一双儿女作为卜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欠款。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意愿积极组织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周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债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存在“人死债消”。同时,劝说周某换位思考,多考虑卜某去世给其家庭造成的实际困难,尽快还钱。眼看双方情绪有所缓和,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就还款期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给付欠款直至全部还清为止。
法官说法:
从法律角度而言,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依法可以继承的债权。本案中,虽然卜某去世了,债权却没有灭失,其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卜某的母亲及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周某主张权利。因此,债务人不要认为“人死债消”,还是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合法的债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后,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