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医疗领域反腐风暴来临

今年以来,中纪委、国家卫健委等多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要针对医疗领域腐败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抓住医药产品供销重点环节、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

2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文《严查医疗领域隐蔽利益输送》,指出医疗行业风腐问题隐形不断变异升级,要坚决查处。

5月10日,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14部门联合发文《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作要点》,强调要重点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环节的贪腐问题。

7月21日,国家卫健委等9大部门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作。强调加大执纪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

有媒体统计,今年截至七月底全国已有至少155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的两倍,可见监管层对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整治决心和打击力度。本文针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中,医院方工作人员最有可能涉及的两类受贿犯罪展开分析,分为上下篇主要回答两个问题:

1.不同岗位人员可能会涉及的哪些具体罪名?

2.哪些行为会被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监管?

一、医院方人员最有可能涉嫌两种受贿犯罪

(一)涉及罪名

1.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两种受贿犯罪入罪金额标准较低、法定刑最高可至死刑

根据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金额为3万元和6万元;

2.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和无期徒刑;

3.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需按照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贪污贿赂犯罪都应当判处罚金,受贿罪还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附表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及法定刑



附表2:受贿罪的入罪标准及法定刑



二、区分不同岗位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受贿犯罪三要点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身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以下三类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故在认定不同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从3个角度切入:任职机构性质、是否具有委派关系以及是否从事公务。

(一)医院性质认定

目前我国医院可分为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

1.公立医院大都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刑法第93条又将事业单位细分为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在属非国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如无委派身份便不成立受贿罪,在具体案件中需加以核实区分。

2.私立医院属于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性质,其工作人员如无委派身份同样不可能成立受贿罪。

3.乡镇卫生院大多具有集体性质,其院长有可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委派身份认定

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规定,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作,都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从事公务认定

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履⾏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作,⼀般不认为是公务。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22年医药领域被判受贿罪的案例中,所涉职务有:院长、副院长、检验科主任、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等,即中纪委强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

综上,国有事业单位性质医院中的行政管理职能人员、非国有性质医院中具有委派身份的人员、卫生院院长属于受贿罪的适格主体,其余人员受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制。

下篇将详细讲述受贿犯罪的其余构成要件认定。

债见~(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想去远方的小法师。如若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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