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规范运输市场
根据相关规定
网约车不能像出租车那样
随意巡游招揽顾客
而要通过在网上预约承运
在柳州拉活的一名男子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就在路上揽客。被查处后,该男子不服处罚决定,状告运输执法部门。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指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并不相同,网约车司机不能任性越界,“想拉就拉”。
无证揽客,司机被罚款1万元
2022年1月12日,文宇兴(化名)驾驶一辆汽车,在地处柳州的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揽3名乘客上车。双方线下约定:文宇兴将3名乘客送到柳州火车站,每人收取25元运费。
文宇兴的承运行为被柳州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查获。执法支队经询问调查后认定:文宇兴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他立即予以改正。2022年3月7日,执法支队向文宇兴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之后,文宇兴向执法支队提交了陈述申辩书。
同年3月14日,执法支队认为文宇兴所陈述情节不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22日,执法支队向文宇兴邮寄送达处罚决定。
司机不服处罚决定,状告执法部门
“我是一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支队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依据。”文宇兴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执法支队对他作出的处罚决定。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执法支队负责履行城市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管理职责。执法支队具有对其管辖范围内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52条第1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3项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文宇兴虽然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但其未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预约承揽乘客,所驾驶的汽车也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在道路上以巡游揽客的方式,招揽3名乘客,该行为属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52条第1项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的方式。
执法支队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文宇兴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文宇兴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文宇兴的诉讼请求。
处罚决定合法,获法院支持
文宇兴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我的行驶证上写明车辆为网约出租车,因此车辆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我持有的是网约出租车驾驶员资格证,违法过程中车辆没有过错,是我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作出处罚,不应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宇兴请求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执法支队辩称,文宇兴线下招揽乘客的行为属于违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行为,执法支队适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文宇兴认为不应适用该规定,是对法律的误读。《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仅是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行为的规制,而无论是巡游出租汽车的经营者、车辆还是驾驶员,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均需要相应许可或资质,以上3个许可文宇兴都不具备,其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执法支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择重原则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通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文宇兴通过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的方式揽客,其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文宇兴主张该车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被执法支队查获时,车辆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其亦非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预约承揽乘客,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规定,法院对文宇兴的主张不予支持。
文宇兴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支队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文宇兴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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