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力举措,对于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促进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自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其在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现实中,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阻碍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阻碍。
《实施办法》直面这些问题,通过细化审查标准,加大了对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的纠治力度。
首先,《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它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确定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同时压实了文件起草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责任,要求其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保障,为后续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在审查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将《条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以限定交易问题为例,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通过细化,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规范适用,保障了《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健全审查机制也是《实施办法》的重点之一。其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规定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且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使审查过程更加科学、民主。
强化监督保障是确保《实施办法》有效落地的关键。《实施办法》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做好衔接,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制度落地落实。
在市场准入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实施办法》也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加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衔接,明确禁止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等行为。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这些规定有力地回应了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通过细化审查标准、健全审查机制、强化监督保障,《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加大对不当市场干预典型行为的纠治力度,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