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4月11日早晨,万县公安局接到分水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复兴大队六队社员出早工种玉米时在一处陡岩脚下发现一具无名男尸,初步勘验认定是他杀。

接报后,万县公安局刑侦股和万县地区公安处刑侦科的侦查、技术人员火速出警赶往现场——



驾驶吉普车的民警

现场位于复兴大队六队和五马大队五队交界的陡岩脚下,往东102米是一条公路,距离400多米开外才有人家,四周非常僻静。尸体位于那块高达36.5米的巨大陡岩的脚下,全身被45块大小石头压着(其中最大的一块重30公斤),尸体呈头朝东脚朝西的仰卧状,双手弯曲放在胸前,上身赤裸,下身穿着一条红色棉毛裤(河南南阳针织品厂生产)和一条蓝布松紧短裤,左脚穿白色短线袜,右脚光着,距离右脚75厘米处有一只白色短线袜。

尸体身高1.63米,头发长4厘米,头部已经高度腐败,皮肉已经脱落,露出骨头,基本已经骷髅化。口腔内没有异物,牙齿排列不整齐、门牙外凸,上门牙左侧第二颗牙为白合金镶牙,下牙左侧没有第二和第三臼齿。头部左侧眉弓处有一处3.5厘米长的斜形线状骨折,在此上方1.5厘米处又有一道长1.5厘米的横形线状骨折。尸体的手脚干燥,颈部、躯干和四肢外表均没有发现创伤和骨折,腹腔内没有大量血液,胃内的食物已经完全消化。

女社员骆某某反映:3月上旬的某天她在陡岩脚下打猪草的时候,看见乱石堆下好像有个人头,她怀疑是小孩子调皮藏在那里“躲猫猫”,她还特意和女社员杨某某谈论过这件事。

骆某某的儿子陈某某(13岁)反映:他和一帮小伙伴当时在发现尸体的地方30多米处打猪草时发现了一只4号青布圆口黑胶底鞋和一只白色短线袜,鞋子被陈某某的同伴周某某(14岁)捡回家里(后被收上来)。



老照片:打猪草的小孩

女社员廖某某等人反映:他们在2月16日去现场附近割猪草和牛草时,发现尸体的地方还一切正常。

10天后,女社员沈某某在距离发现尸体现场约14米的陡岩上方发现了一只旧的鞋垫。

警方在提取了死者的下颌骨、白合金包牙、棉毛裤、短裤、鞋袜、鞋垫等物后结束了为期小半个月的现场勘查。

结束现场勘查后,警方召开了案情分析会,会后根据现场勘查、尸检和群众走访的结果得出如下六条共识:

1、发现尸体的地方位于四周僻静的陡岩下,上面压着大小数十块石头以掩盖,结合死者衣服被剥光,裤兜子全部被翻了出来看,极大可能系图财杀人。

2、根据尸体腐败程度看,死者的死亡时间在2月下旬至3月上旬期间。

3、死者头部有两处现状骨折,胃内食物都已经被消化,鞋袜被遗留在陡岩的上层,又没有发现血迹,说明死者可能是在夜间步行至陡岩处时突然被罪犯从陡岩上推下来摔死。但是法医检查死者的四肢没有骨折,所以不排除是在别地杀人后移尸至此。

4、犯罪分子将死者引到僻静处杀害,然后抢去财物,又从四周搬来数十块石头将尸体压盖,因此犯罪分子应该是一个熟悉现场环境且力量大、胆量大的青壮年男性,且居住地可能距离现场并不远。

5、根据死者牙齿磨损程度看,年岁应该在40岁左右,当地群众无人认识死者,判断死者可能系外地探亲寻友、投机倒把、或者贩卖妇女儿童的途中被人诱骗至现场后杀害。

6、从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看,不像是偶犯,可能是曾有盗窃或拐卖妇女的违法犯罪前科,具备作案时间,发案后态度和经济情况反常,家里会存有来历不明的衣物。

据此,警方从万县地区公安处刑侦科、万县公安局刑侦股抽调十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专办此案,一方面从遗物入手寻找死者尸源,一方面以现场为中心向外围地区扩展去查找凶犯。不过,此时他们都没想到,这个案子整整折腾了他们一年!

为尽快查清尸源,专案组在万县的响水、武陵、凉风、高梁四个公社派出所,梁平县的福录公社派出所,忠县的汝溪公社派出所和万县地区的各收容遣送站召开各种会议公布死者特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并携带死者的衣物走访了万县地区百货站,万县军分区后勤部以及附近几个县的裁缝、牙医。

经过近两个月的走访,专案组取得如下结果:

1、万县地区百货站从1975年以后就再也没有从南阳地区进过类似红色棉毛裤、鞋垫等产品;

2、蓝布松紧短裤系手工缝制,但缝制方法看并非万县地区的妇女的针工;

3、万县军分区后勤部证实青布圆口胶底鞋和白色短袜都是本部发售的军需用品;

4、牙医们表示:死者的白色合金牙的镶牙方法和万县地区的不同。

此外,在走访调查中不少群众反映:在春节期间有不少河南人来万县地区“买老婆”。联系到死者穿着的裤子比较新,又是南阳针织厂的产品,再结合以往有一些犯罪分子以帮忙“买老婆”的名义诈骗或者抢劫河南人钱财的情况,所以专案组认为死者很可能来自河南省。

接下来,专案组对万县地区的二十四家旅社和招待所进行进行普查,查实在春节前后在这里住宿的河南籍人员有二百零四人。此外还查实这期间位于现场附近的五马大队和复兴大队前往河南嫁人的妇女有二十二人。但经一一走访这些人员,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线索。

于此同时,专案组在南阳地区公安处的大力支持下将协查死者尸源的通报散发到南阳地区的十三个县、市的公社和派出所,发动群众查找死者。

在南阳地区公安处的协助下,专案组通过深入发动人民群众摸出了一些线索,其中从南阳县汉冢公社6月21日排摸上来的一条线索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汉冢公社姚营大队社员姚全安在看了死者的下颌骨上的牙后当场大哭起来,说他的哥哥姚全政的下颌牙就是这么长的。

经了解,姚全政时年41岁,贫农,身高接近五尺,牙齿排列不整齐,左上第二颗牙是白金包镶牙。经过组织姚全安和其他姚家亲属和熟人对死者的鞋袜进行辨认,也认定是姚全政的物品。

据查,姚全政在1960年开始偷盗,1968年参加了南阳当地有名的张保魁盗窃团伙。1970年被南阳市公安局抓获,因为认罪态度好,因此免于刑事处分。1972年姚全政又开始盗窃,1973年公社对他进行审查时逃跑,1976年2月8日姚全政和他的养子在湖北天门县被天门县公安局擒获,但是在遣送回原籍的途中姚全政在襄樊截断了手铐,戴着半截手铐逃跑,此后下落不明。

南阳市公安局提供的姚全政在1970年被抓捕时留下的照片,以及专程到天门县遣送站查到的姚全政在天门县的化名——张成功,得知姚全政以“张成功”为化名长期在汉川县的沉湖、二河公社一代以搬砖和捕鱼为生。随后专案组又深入到沉湖、二河公社等地的走访,曾经和“张成功”一起捕鱼的群众认出红色棉毛裤、蓝布松紧短裤和军用圆口青布鞋都和“张成功”的穿着相似。还确定军用圆口青布鞋很可能是“张成功”从沉湖高炮部队当兵的一个老乡那里弄来的。

二河公社社员杨某某证实:他在1977年2月3日晚在汉口火车站买票时见到过“张成功”。



汉口站老站房旧址

专案组随后将死者的遗物交给姚全政在汉川县沉湖公社的姘头陈佳香和养子杨洪生进行辨认,两人都认为红色棉毛裤和蓝布松紧短裤和姚全政的物品相似,而且杨洪生还证实,现场发现的鞋垫是被他拉断后,又被姚全政亲手接起来的,

但是,经过多方调查仍不能证实案发期间姚全政到过万县,所以依旧不能完全证实姚全政就是死者。

外部调查的同时,本地的排查也一刻也没有停止。

群众反映,住在现场附近的社员陈升堂家里持有河南南阳电池厂生产的“火炬”牌电池,在核实中,陈升堂称:“电池是3月2日给河南方城县杨楼公社三里河大队的刘秀介绍女人时刘秀送给我的。



火炬牌电池贴标

刘秀的内弟汪世洪反映:“我看到陈升堂和刘秀二人在万县江城旅社门口谈过话,同时还看到刘秀和一个门牙镶有白金属牙齿的河南人交谈,而且还不许我旁听。

据此,专案组认为刘秀可能知道那个上门牙镶有白金属牙的人是谁,于是在8月下旬再度前往河南调查刘秀此人——

此行查实如下结果:刘秀此时因为贩卖妇女和投机倒把的罪行被南阳市公安局收审。面对审讯,刘秀承认自己和陈升堂有过往来,但是否认曾经送电池给陈升堂,而且对那个和他谈过话的镶牙人的情况他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因此,经南阳市公安局的同意,专案组将刘秀带回四川审查,结果连包括“大记忆恢复术”在内的手段用尽,刘秀总算承认他送电池给陈升堂的事,但却说不清楚那个镶牙人的具体情况,导致专案组没法查明死者是谁,忙了两个月,只好将刘秀送回南阳——

虽然刘秀这条线一时半会走不通,但是专案组经过走访调查,查出现场方圆三十里范围内的四个公社十一个大队的九十六个生产队中与河南人过接触的人员一百二十六名,另外有书信、汇兑往来关系的人员三百五十八名,一一排查下来发现还是陈升堂身上的嫌疑最大。

时年27岁的陈升堂曾多次外流进行盗窃和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案发期间陈升堂声称到梁平县做工,但实际上却外流到了万县市与来自河南南阳的刘秀、易道权等人勾结,先后将三正公社的曾某某、黄某某等四名青年女社员拐骗到万县拐卖,由于女方坚决不从并成功逃脱,拐卖未果,但是陈升堂还是从中获利现金27元、粮票30斤。

此外,陈升堂在案发前曾经向同队社员周某某借了2元钱,外出吃住十二天后回来居然向生产队缴副业款5元,还账7元;其妻子在3月17日生孩子前后,陈升堂还大肆购买了大量的鸡蛋、大米、面条和竹子,经济情况极为反常。

在发现尸体后,陈升堂的神色极为慌张,其表妹周某(周某的母亲是陈升堂的二姨)在5月4日在坡上割草时向和其非常要好的三个少女说:“陡岩死人是我表哥陈升堂为首带人杀的,他分得了一套发亮的衣服,还有一顶帽子,还有个提包不知道分给哪个了……”周某还反映:她向要好的小姐妹说这话的事情后来不知道怎么着被她妈知道了,结果她挨了她爹和她妈的一顿“混合双打”,整整三天没下得了地。

复兴大队六队队长喻某某反映:陈升堂从万县回家后抽过河南的香烟。社员张某某反映:他看见陈升堂在回家后不久用过一只黑色扁形的打火机,但没几天他又改回使用原来用的旧打火机了。

7月21日,专案组对陈升堂家进行了搜查,但一无所获;7月27日又以拐骗妇女为由将陈升堂拘留审查,并追问火炬牌电池的来源。陈升堂坚持说是刘秀送的,但是刘秀在原本已经承认电池是他送给陈升堂的情况下在和陈升堂对质的时候突然又翻供,坚决否认送给陈升堂电池——



老电影《405谋杀案》中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面

僵局一直持续到1977年12月23日,此时专案组已经奋战了八个月,查找死者身份的工作依然一筹莫展,专案组的士气遭到沉重打击,畏难情绪弥漫全组。为此,万县地区公安处处长亲自来到专案组参加案情分析会,对前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认为陈升堂品质恶劣,具备作案时间和条件,尤其是案发后其经济情况极为反常,且具有来自南阳的物品,作案嫌疑越发突出。

在制定了周密的预审方案后,专案组在12月25日上午再度将陈升堂拘留审查,并再度对陈升堂家进行彻底搜查。在几乎将陈升堂家翻了个底儿朝天后,侦查员搜出来历不明的钢笔一支、“飞鹰”牌双面刮胡刀一套,一件簇新的涤卡中山服、一条涤卡中山裤,进一步证明陈升堂有问题。

经陈升堂的姨表妹周某指认,涤卡中山服和涤卡中山裤就是陈升堂杀人后分得的物品。对此,陈升堂再也无法辩驳,只得承认自己的作案事实,其供词摘录如下:

1978年3月3日,我在万县建设旅社下面的巷道里碰到一个40来岁的河南人,他声称要来四川买个女人,我想弄他的钱,就以帮忙找女人为由和用卖箩筐的发票骗取了他的信任,他给了我5元钱和5斤粮票作为酬谢,并约定把女人带到建设旅社会面。

第二天下午3点,我又到建设旅社对他说:‘已找到两个女的,要你前去看,觉得满意就可从达县方向走’。然后我和他两人步行到沙河子,在饮食店吃了点饭,尔后就往我家的方向走,途中我打听到他姓邢,家中有一老母,还有毛驴一头、板车一架以及900元的存款。姓邢的对我说:‘你把事情办成后,我给你300元钱和200斤粮票,你还可以迁到我那去住,我能把毛驴和板车都给你……’攀谈中,我了解到他身上有80元钱左右,就一边走一边盘算着怎么下手。

走到现场的大路岔口时,已经是深夜了,又改走小路到了陡岩处,我趁他不备将他推下陡岩,见他摔在陡岩二层处还在哼哼,就下到陡岩二层将他掀下岩脚,然后劫走了他的帽子、青布短大衣、钱包、帆布挎包、手电筒,再脱下他的涤卡中山服、红色棉毛衫、白布衬衣、涤卡中山裤和蓝统绒裤后,将他拖进一个岩石缝里,捡了一些石头压在他身上后逃回家。

回家后我翻了钱包,里面有现金20元、粮票20斤;在青布大衣夹层内有现金100元,此外,帆布挎包内还有白色塑料烟盒一个,钢笔一支、身份证明一张。身份证明让我给烧了,钱和粮票在我老婆生孩子的时候已经花光,短大衣、帽子、白衬衣被我老婆和我岳母拆来做小孩的衣服和尿片,剩余的东西在2月下旬放在我岳母和我小舅子家。

根据陈升堂的交代,专案组在他的岳母和妻弟家搜出了烟盒、钱包、帆布挎包、手电筒、红色棉毛衫和蓝统绒裤等赃物。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陈升堂交代的这个死者肯定不是姚全政。

正当专案组准备再度前往南阳详查时,在1978年2月28日收到了南阳地区淅川县厚坡公社韦集大队八队社员邢家富的来信,称自己在2月26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查询其哥哥邢家志的下落时发现专案组分发到淅川县公安局的认尸通报,通报上列出的死者年龄、身体特征以及所穿衣服都和邢家志离家时的特征完全一致。

3月13日,专案组又接到淅川县公安局的电报:“经厚坡公社公安员郭义同志核实,邢家志现年40岁,贫农,1977年3月3日外出去四川万县后至今下落不明,其特征和通报上的死者相同。

3月29日,邢家富再度来电报确认,死者就是他的哥哥邢家志。

根据以上情况,专案组又查了万县地区在案发前登记住宿的河南人旅客名单,果然发现里面有邢家志此人。1977年3月7日入住建设旅社44号房6床,由巴东去广安路过万县。



老照片 70年代的旅社是这样的

为此,专案组再度派人前往南阳地区,经多方查证,除了邢家志的特征、衣服和尸体检验结果相符外,陈升堂所招供的死者姓邢、家有老母、毛驴、板车和900元存款的情况都和邢家志家的情况完全吻合。

邢家富介绍:邢家志一直想找个老婆成家,但由于其年龄大、样子矬,本地没有女的肯嫁给他,于是就决定去四川买一个老婆回来。

1977年2月11日,邢家志带着50元钱前往四川达县,行至湖北十堰时因为钱不够而返回原籍。其老母以及亲朋好友都劝邢家志别去了,邢家志犟驴劲头上涌,声称“我去四川买不到老婆,就不回来!

1977年3月3日,邢家志又凑了150元钱后启程,没想到在万县遇害——

至此,这起抢劫杀人抛尸案历经一年的奋战终于告破,陈升堂最终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

此后过了不到半年时间,万县地区公安处得到南阳地区公安处的来电:姚全政在湖北落网,活的!经姚全政交代,在万县江城旅社和刘秀交谈的人就是他。

到这个时候,在万县公安干警们心头上的那个结,终于彻底解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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