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记者|薛应军
责编|张晶
正文共3224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刚装上时打印东西很清晰,没用几天打印出来的全是大黑条,你可能买到假冒产品了!”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市检三分院)检察官李长林谈及已办结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郑重地说。
2022年4月2日,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一家经营“办公耗材商城”的店铺花费260多元购进一个商家自称的品牌硒鼓。不料,该硒鼓没使用几天就出现了漏墨、打印“大花脸”等问题。杨某某怀疑自己可能买到了假冒产品,遂立即通过品牌官网联系商家核实真假。
商家结合杨某某购买产品的价格、包装及标签等进行鉴定后认定,他购买的硒鼓系假冒产品,遂和杨某某携相关证据向北京朝阳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对在上述店铺购买过硒鼓的10余名消费者调查后发现,涉案店铺对外均宣称销售的硒鼓为M品牌硒鼓,且包装盒带有M品牌标识,但售价均远低于M品牌官方网站价格。
随后,公安机关以店铺经营者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经检察机关审查,张某于2023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远低市场价的硒鼓
商家鉴定、消费者佐证能否认定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一审法院以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根据店铺销售记录认定销售金额有误,其销售商品存在真假混卖情形;M品牌注册商标的硒鼓不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张某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我们不妨先对比一下数据。”李长林介绍,北京市检三分院受理该案后调查发现,张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办公耗材商城”销售的硒鼓价格远低于M品牌商家授权给经销商的市场中间价,“正品进价700多元,张某四五百块钱就卖出去了。”
“我们查阅权利人的市场中间价发现,张某所谓的正品进价通常是M品牌正品价格的一半左右。”李长林举例说,以张某销售的28A型号硒鼓为例,对应M品牌的市场中间价为789元,而张某进货价为360元,售价在409元至539元不等。“市场中间价介于M品牌产品批发价和零售价之间。张某若销售正品,每卖出1件就会亏两三百元。”李长林说。
张某经营店铺销售的硒鼓有没有M品牌正品?李长林和同事深入调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张某通过微信结识了销售打印机硒鼓的李某某、刘某某(均已另案处理),后从两人处购进经过除尘、加墨等手段翻新并二次包装的带有M品牌注册商标的硒鼓,在其经营的店铺“办公耗材商城”以“原装M硒鼓”等标识进行销售。销售模式为:张某将电商平台下单客户需要的硒鼓型号、邮寄信息等告知上家李某某、刘某某,两人直接向消费者邮寄。随后,张某将上家提供的快递单号录入电商平台,并定期支付上家进货款。
张某得知李某某、刘某某因涉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删除了和这二人之间的交易转账记录,注销了电商平台店铺。“张某从事打印机维修相关行业数年,明知涉案产品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不知道是假冒产品?”李长林说,张某到案后曾供述,他询问过上家能否提供“原装硒鼓”,但对方表示,这些硒鼓经除尘处理后灌装墨粉,用M品牌外包装进行销售,售价60元至400元不等。考虑到销量好、进货价低,此后他一直销售此类硒鼓。
M品牌注册商标的硒鼓是否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李长林等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发现,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及我国参考“尼斯分类”编制形成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涉案M品牌注册商标包括“激光打印机用以填充的鼓粉盒”。再参照2011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涉案硒鼓与“激光打印机用已填充的鼓粉盒”,虽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也认为是同一种事物。因此,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知假售假”终获刑
“知假售假,构成刑法上的‘明知’。”李长林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涉案情况如何?警方调取张某经营店铺“办公耗材商城”销售记录时,以“原装M硒鼓”为字样检索发现,该店铺成功交易1500余单,除有买家说明或退款记录印证的刷单金额5000余元外,涉及销售金额170万余元。但张某辩称这其中也包含其销售的其他国产品牌硒鼓。
北京市检三分院调取交易记录,并未发现其销售国产品牌硒鼓,且已认定销售金额在该店铺产品名称上均标识为“原装、M、硒鼓”。查阅张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多次对所谓的国产硒鼓供货商表示“要带包装”,且有“品牌”。
同时,现有微信、支付宝及银行交易记录显示,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7月1日,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共支付19.2253万元;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共支付57.25万元。2021年至2022年,张某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共支付36.8604万元。合计超过113万元。
依据200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张某涉案金额已构成“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基于哪些考虑?李长林介绍,这主要有两方面考虑:
其一,案发时,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2004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涉案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最高监禁刑罚提高到10年,并处罚金。该案销售数据始于2021年1月,行为一直持续到2022年7月,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第二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应适用新法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司法解释,故仍参照适用2004年《司法解释》,即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可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张某涉案销售金额170万余元,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此外,张某上家李某某的销售金额为111.4万余元,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对张某判处的刑罚也应综合考虑其他同案犯的判处情况,故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其二,根据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张某有多个上家,进货型号、价格均无完整记录,其本人也无法供述清楚详细的进货价格。据此,该案判决罚金数额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依法并处张某罚金100万元。
2023年11月13日,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对检方新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确认,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2023年11月17日,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北京市检三分院成立大数据模型专班,重点对电商平台商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中间价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上游关联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路线索挖掘,并以低于该价格的50%(或40%或30%)作为基准,筛选出低于该基准价格销售同种商品的电商平台商家,开展类案监督,以“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治理”。据悉,目前筛选出的涉嫌售假6家店铺线索,均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外,因办案效果突出,该案被评为“202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