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离是近代中国劳动权问题的关键。而三座大山的社会结构是造成该问题的根源。因此如何以全新的法律体系冲破近代中国的封建社会结构是劳动权保障的前提。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工具,通过文献分析和概念分析梳理出了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结构。并通过司法案例和合作社实践阐述了革命根据地劳动秩序的重建过程。并以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引入了熵概念阐述了劳动权保障对社会的作用。
目前,关于劳动权的研究关注点集中在劳动法部门的立法史实上,而未对革命根据地劳动法之外配套的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行结构化的系统性研究。旧中国三座大山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劳动权保障问题远非孤立的劳动法部门能够协调。以史为鉴,有必要深入研究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的法律体系结构,阐述革命根据地劳动秩序的重建过程,指明劳动权保障对社会的作用。
劳动权、劳动秩序、劳动条件是本文的核心概念,这些核心概念是理解本文逻辑的关键。“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这就是生存权”。“工人就有种要求做工的权利……这就是劳动权”。这里的劳动权是劳动者向社会乃至国家要求劳动机会的权利即劳动就业权。本文的劳动权就是围绕此展开的。因为劳动过程需要人的条件和物的条件的相互作用,所以劳动过程就需要人的条件和物的条件的结合。因此本文的劳动秩序是指劳动者能够在一个有效的劳动条件下从事劳动;而无效的劳动秩序是指由于劳动过程中人和物的任何一项或两项条件失效导致的失序状态。人和物这两大条件只有在有效的前提下发生相互作用,才能产生劳动过程。人和物两大条件的失效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物的条件失效,比如水利设施的损毁,土地肥力的下降等。在近代中国,军阀混战是物的条件失效的毁灭性原因,而封建和资本势力只能听之任之。第二种是人的条件的失效,比如童工的受教育权被剥夺所导致的长期劳动能力受损,劳工的休息权被侵害所导致的身体机能受损乃至死亡,还比如劳工极低工资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引发的生产危机。在近代中国,封建和资本的剥削是人的条件失效的主要原因。封建和资本方出于所谓私产的爱护并无意愿破坏劳动过程中物的条件。但对人进行剩余价值的剥削是封建和资本的生存模式,这导致人的条件逐渐失效。人和物的条件长期失效这就会引发第三种情形,人和物的逐渐分离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逐渐分离,其本质是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中国近代社会已经深处第三种情形的泥潭。
由于劳动过程中人的条件具有非即时性即其影响有较长的潜伏期。因此本文也称劳动过程中人的条件的有效性为劳动秩序的潜在有效性。由于劳动过程中物的条件具有即时性即对劳动过程有直观的影响。因此本文也称劳动过程中物的条件的有效性为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性。有效的劳动秩序需要劳动秩序的潜在有效性和现实有效性同时具备。在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中,维护劳动者政治权利和维护劳动秩序的潜在有效性对应的是人的条件;维护重大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维护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性对应的是物的条件。通过对劳动过程的概念分析对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进行结构化梳理是本文的一大特色。
近代西方生产过剩危机的输入导致了中国濒临破产的封建小农经济加速瓦解。《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宣言》讲“输入大宗洋货,使小商人及手工业者以及农民失业。如是一部分又变为他们利用的工银奴隶,大部分失业者便变为兵或匪”。此背景下,中国的封建势力非但不能重新组织中国的社会生产,反而趁此大乱之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并通过高利贷手段进行土地兼并。随着中国的小农逐渐变成无产阶级,西方逐渐从商品输出为主转移到资本输出为主。这时候西方的劳资矛盾就转移给了半殖民地的中国。
宏观上看,在农村,以宗族为基础的地主已经兼并了绝大多数生产资料。当时“集中于大中小各等地主手里的土地,至少在百分之六十以上”。农民不得不面对“或是困守家乡,束手待毙,或是向外漂泊,流为兵士、盗匪、乞丐等”。人口流失导致了土地闲置,中国的荒田开始加速增长。“这些因素,使中国农村经济的生产非但没有增加,反趋减少,粮食进口达到可惊的程度,成为入超中的最大的一项”。晚清时中国的人口规模已经达到小农经济的极限。流民四起又加深了劳动秩序失效,这就使得人的生存空间更加狭窄。生存空间持续缩小导致了中国近代社会处在负和博弈的环境之中。空间上看,当时的农村几乎全部被封建宗族势力掌控,资本势力很少;而城市被帝国主义主导的资本势力掌控,同时封建帮会势力也很强大,其甚至强大到资本需要与其合作才能在城市生存。清亡后,其封建社会的结构依然保存着,官僚资本本质上是封建官僚从事资本运作的结果。当时上至官僚下到帮会、宗族都是封建社会的残留。
微观上看,在农村,封建势力配合着城市帮会的包工头将妇女和儿童卖到工厂里做包身工和养成工。包身工拿不到工资。包工头会截流约60%的工资后将剩余部分给其家长。养成工是由资本家委派包工头向破产农民招骗而来的童工。在城市,资本家的工厂内劳动妇女怀孕期间由于劳累过度,“死亡率竟达30%—40%”。童工死亡率“一般也要占30%—40%”。“男工致永久残废者占20%,死亡者占1.7%”。“各个大都市的码头搬运业,一般都是由地方有权势的行帮头目、土豪恶霸出面承包,然后再转包给大小工头。由包工把头垄断某一码头或行业的劳动雇佣权,决定一切有关招聘、解雇以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可见,旧中国的包工把头制是一种带有浓厚封建性质的超经济剥削”。
从宪法大纲到地方政纲和部门法,革命根据地法律处处彰显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功能。通过概念分析将劳动所需条件分为物的条件和人的条件,然后又据此梳理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发现了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一、二级结构。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正文共17条,在表述中,劳动群众出现了5次,劳苦民众出现了11次,劳动者、劳动的外国人各出现了一次。17条中有13条均有工农的表述。从这些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大纲的整个组成部分都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核心。从组成的权重上来说其有约76.5%的规定用来保障劳动者权益。宪法大纲所呈现出的性质和功能都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中国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中国在相当期间内的劳动运动,只作经济运动不与闻政治案”。1925年,中国共产党提出“工人阶级每个经济的斗争,同时一定要变成政治斗争”,此时,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劳动的完全解放,只能在资本主义制度推翻,政权完全操入劳动者手中之后”。
1927年,为响应北伐,上海工人发动了起义并组建了市民代表大会、临时政府和纠察队。这是中国工人第一次以选举代表的方式组建自己的政权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海市第一次临时市民代表会议宣言》强调“民主国主权在民”。后来,中国共产党不得不转战农村建立劳动民众自己的政权以保障劳动民众的权益。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以宪法的高度提出要“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用了最大的篇幅规定了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例如第2、4条规定了一切劳苦民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了一切剥削阶级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9条将服兵役的权利仅缩限在了工农劳苦民众范围;第10条又规定了工农劳苦民众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十六集16条规定了居住在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也享有苏维埃法定的政治权利。从条数上来说大纲17条规定中对劳动者政治权利的保护占了5条即29.41%。从字数上看,17条一共2173个字,其中这5条共851字占比39.16%。苏维埃的选举法也呼应了宪法大纲对劳动者政治权利的保障。宪法大纲的这一子结构可以让我们清晰地观察到革命根据地在有意识地维护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维护劳动者政治权利保障了劳动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政治地位。这是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的政治前提。其构成了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一级结构中的政治性子结构。
政治之上层建筑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只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牢牢地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近代中国的封建基础才能被打破;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才能保障。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援助农民实行土地革命……没收帝国主义在中国所有的企业及与社会经济有重大关系的大企业。把关系全国经济命脉的企业,如铁路、矿山、银行等实行国有”。
在旧中国,土地作为最典型的重大生产资料,其兼并运动是破坏劳动秩序中贯穿始终的因素。“中国封建社会固有的土地趋向集中导致农村经济崩溃的规律,仍然在起主导作用”。当时“地租率通常占收货量的5成左右,有的高达6成、7成甚或9成”。均田制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梦想。但是,由于必然和偶然、自然和人为的因素,生产资料在经历沧海桑田之后,总有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的倾向。重大生产资料公有制可以通过生产资料的合理分配在劳动秩序的时间轴上保障代际之间劳动秩序的有效。
对于重大生产资料的归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地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七、“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动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八、“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此3条占17条的17.65%,在字数上占17条的18%。维护重大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劳动人民保障自身权益的经济基础,其构成了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一级结构中的经济性子结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土地的所有制方向上依然是以公有为价值导向。其第12条规定“土地和水利的国有,是彻底消灭农村中一切封建关系,而事实上就是使农村经济达到高度的、迅速地发展的必经步骤。不过实际实行这个办法,必须在中国重要区域土地革命胜利与基本农民群众拥护国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必经步骤的表述体现了党对重大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决心,但是给这种目标所设置的条件也体现了特定历史背景下的妥协。
宪法大纲以根本法的高度对劳动过程中的人和物即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和重大生产资料公有制进行了规定。其作为上位法奠定了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一级结构,并对下位法所形成的二级结构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执行层面,维护劳动秩序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的细分的系统性工程。宪法大纲具有宏观性因此不会规定细节问题。执行层面的细节主要在地方施政纲领和各部门法中。它们构成了革命根据地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二级结构。地方政纲由于具有整体性所以完整地地呈现了劳动权保障体系的一、二级结构。部门法具有专门性所以能映射出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若干子结构。井冈山是中共第一个革命根据地,有着非凡的意义。以《井冈山苏区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为蓝本并结合典型部门法对执行层面的三个子结构进行论述。
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需要劳动基础设施的现实可运行。它调整的是劳动秩序所需的物质因素,是维护劳动秩序的物质基础;具有直观性、即时性。当时中共开始转向农村进行土地革命即维护重大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中共在推行土地公有的同时也承担起了维护劳动秩序现实有效性的责任。例如1928年《中共六大“土地问题决议案”中的土地纲领》就讲到“国家帮助农业经济:(一)办理土地工程;(二)改良扩充水利;(三)防御天灾”。
《井冈山苏区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的第24条“疏通河道,修筑堤防,以兴水利”对应着维护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性。面对资本主义浪潮对中国小农经济的摧毁,封建社会已经不具备组织生产抗衡的主观意识和能力。中华民族的概念是梁启超在民族危亡之际提出来的。封建观念中只有父子、君臣概念而没有中华民族和民族国家概念。地主是以自己的宗族利益为核心的。而帝王是各宗族势力中最大的。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了地主只有宗族利益而无现代民族国家的概念。利益的局限性使得地主阶级无法重振经济更无法承担起民族国家的重任。而军阀的生存模式决定着其也没有承担经济重任的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讲到“军阀们只顾筹款增兵,民间的水利农田从来不暇顾及,因此水旱灾荒遍于全国”。水利设施的荒废加剧了旱涝灾害。旱灾之后又极易闹蝗灾。“如果有极好的灌溉及排水制度、植林事业等等,那么灾荒大部分可以免去”。除了地方政纲,土地法、开垦荒地办法、合作社法等都体现了维护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性。正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劳动群众开垦荒地、恢复水利才填补了地主和资本在维护劳动秩序现实有效性上的缺位。此前,封建和资本仅将维护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性“当作慈善事业”,是苏维埃将其变成了政府法定的职责。
维护劳动秩序的潜在有效性调整的是劳动秩序所需的人的因素;并对维护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当劳动者的受教育权、发展权等得到保障时,人的生产力会不断得到激发。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提高会增强其在就业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于是社会的有效需求就会增加。这会刺激出更多的就业岗位并形成良性循环。维护劳动秩序的潜在有效性实现了劳动秩序的跨周期调节。
打破封建社会结构最深远的方式就是普及劳动教育。因此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了“为童工设立免费的平民学校”“工会……当开办学校”。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设立免费的女工童工的教育”。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国家与厂家设立技术学校”。井冈山时期,《井冈山苏区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第23条规定“由工会开办工人学校,由农民协会开办农民学校,由县工农兵政府开办高级的工农学校,以增工农平等的劳动知识和一般文化程度”。
全国教育立法中,1933年《小学教育制度草案》规定“教育以劳动为本位,与生产紧密地联系着”。1934年《中央农业学校简章》规定了农业科研和定期向苏区农民展示科研结果的任务,例如向农民传授育种、病害虫害、土壤改良、施肥、作物栽培、产品储存等知识。
教育普及对维护劳动者政治权利有支撑作用。封建社会,无论是中央教育机构国子监还是地方教育机构府学、州学、县学、社学都没有针对劳动的教育。封建社会的官学以三纲五常等尊卑教育为全部。那时劳动知识的传授主要通过劳动者之间口耳相传。旧社会以劳动为耻。古代西方“劳动是被人瞧不起的……像该隐这样的种田人仍然是被诅咒的”;古代中国,孔子会评价请教种田的樊迟“小人哉,樊须也”。战国之后,墨家就逐渐被这种意识形态排挤到了社会边缘。苏维埃的立法改变了农村教育。革命根据地的老师不再是旧中国之乎者也的老先生,而是田间工厂的专家。各行业的能工巧匠站在了光荣的讲台上。他们的教学服务于劳动者,科研成果也回馈于劳动者。知识从此不再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三纲五常。在革命根据地知识真正实现了科学化大众化。
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充分有效结合是维护劳动秩序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必由之路。而清末遗留的帮会、宗族。会道门等封建组织是阻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充分有效结合的结构性障碍。清亡后,帮会等组织依然如故,其成员与资本合流就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包工制。他们是典型的“封建式的劳资关系”。因此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地提出了“取消包工制”,并提出发展协作社。这是革命根据地合作社思想在初期劳工运动中的展现。大会还指出在农村“工会应设法提携农会……发展……合作社等”。1927年《国民革命的目前行动纲领中》提出“由政府扶助农民设立消费、生产、贩卖、信用等合作社”。
井冈山时期,《井冈山苏区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第21条规定“开办信用合作社,使工农平民得到低利无抵押的贷款……开办生产合作社,以增进农业及工业的生产,免除个别生产的不利”。在内忧外患的环境中,合作社作为劳动发生过程的催化剂,有效促进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这剔除了旧中国封建性质的帮会和宗族对工作机会的垄断;降低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充分有效结合的交易成本;修复了之前“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相分离”的矛盾。
由于司法具有被动性,革命根据地的司法纠纷就主要体现了农村封建社会对劳动秩序的破坏。由于行政具有主动性,所以劳动秩序从崩溃走向重建必然需要以行政手段为主。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权不同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封建地主的农村没有公民概念。因此地主土地所有并非以公民为主体;而是以宗族为单位,以族长为所有者的土地和人身依附的综合体。因此宗族内部成员对于族长来说本身就是财产。甚至族长掌握着其成员的生杀大权。这就是土豪劣绅的真正内涵。在大宗和小宗之间,大宗族会利用土地优势加速生育以在农村形成暴力和资源控制的权力。这就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原因。非劳动的神权意识使得封建社会的生产力长期停滞。于是宗族之间常以零和博弈的观念暴力强占资源,宗族间因抢占生产资料而发生械斗是旧中国的常态。这种社会结构使得近代中国丧失了修复劳动秩序的能力。这足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将土地和水利国有视为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必经步骤的深谋远虑。
旧社会宗族和帮会对重大生产资料的行业性、区域性垄断是近代社会劳动者劳动权得不到基本保障的结构性问题的根源。许多因此而起的私人武装成了匪患的根源。匪患乃至军阀割据更加剧了劳动秩序的崩溃。此问题不解决,近代中国社会的劳动秩序就会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如果没有革命根据地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将封建社会结构摧毁,劳动权益的保障无从谈起。中国将在内忧外患下长期处于社会组织的分裂状态。
《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不设立执行委员会……乡苏维埃不分科,一切事件由整个苏维埃负责”。因此基层苏维埃的立法与行政是合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案》规定为便利动员和领导群众,“乡苏维埃与市苏维埃,应按照代表与居民住所的接近,将全乡或全市区的居民,分别置于各个代表的领导之下,使代表与居民之间发生固定的关系”。固定的领导关系凸显了基层苏维埃代表直接的行政性。《开垦荒地荒田办法》规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区、乡政府,对于这个开荒运动,必须积极地去领导……一直做到没有一丘荒田为止”。在动员和组织开荒时,基层苏维埃代表既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这降低了行政成本杜绝了官僚主义,使得开荒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
劳动秩序的崩溃使得社会达尔文主义自由市场的调节功能失效。在革命根据地,政府和市场之间行政关系的中介是合作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规定各级国民经济委员会下设合作社指导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合作社的发展,并监督其工作。而且《关于苏维埃建设的决议案》规定“苏维埃应该特别注意与各合作社的关系,领导合作社的工作”。苏维埃和合作社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体现了合作社的行政性。以当今视角看,合作社是一种特别法人。其特殊性主要指其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正式宣布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和怠工,保障工农劳苦群众利益的有力的武器”。合作社是革命根据地将抽象的劳动秩序变成具体现实的主要方式。
中国“需要政府更积极地引导和协助组织真正以小农为主体的合作社……借此把更多的市场利益归还给农民生产者”。近代中国,地主和资本通过囤积居奇制造的粮价大幅波动对劳动秩序构成了沉重破坏。粮价的巨幅波动导致农民破产。失地农民不断离村涌向城市,地主土地因此大量闲置。这“促成荒田的生长”。于是社会盗贼横行,地主也不得不组织私人武装来保护自己。苏维埃第一次全代会决议案讲到“为着整个苏维埃贸易与保障劳动人民的利益及改良群众必需品的供给,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
为了减轻粮价剧烈波动对劳动秩序的冲击。革命根据地组建起来粮食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简章》规定“以调解粮食价格,抵抗商人富农买便宜谷粜贵米之剥削为目的”设立粮食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稳定了粮价。“新谷上市后的粮食价格有了相当的提高,在谷价素称低廉的区域每担谷子的最低价格只跌到一元七八角,而且还是短时期的,很快就到二三元以上”;而“便宜谷米,苏区两元可买一担,白色区要二十元一担”。粮食合作社使得革命根据地的农民可以在一个收益稳定的环境内从事劳动,不必担心投机商对自己劳动成果的剥削。这使得农村的生活比城市还有保障。革命根据地还设置了消费合作社解决工业消费品的价格问题。壬田区的模范消费合作社“能经常供给群众以盐布、医药等必需品,价格较市场为廉,而且还能够一元的股金每年得七毛多的盈余”。粮食和消费合作社打击了囤积居奇,扭转了通货膨胀和紧缩导致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趋势。
在生产端,革命根据地组建了犁牛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劳动互助社对劳动秩序的现实有效性、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有效结合进行调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组织生产合作社“制造各种工业日用品”。《生产合作社标注章程》将生产合作社的宗旨定为“本社以发展苏区生产……救济失业之困苦与生活之改善为宗旨”。《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提出“苏维埃政府应该尽量帮助失业工人、独立劳动者、小手工业者与农民,组织生产合作社,尽量吸收群众的资本到这一方面来”。生产合作社通过人和物的充分有效结合解决了大量失业问题。1933年合作社事业达到了鼎盛,在提高整个苏区经济状况和改善劳苦群众生活的过程中,合作社的发展,无疑起着极主要的作用”。生产类合作社是革命根据地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充分有效结合的关键场所。
合作社实现了资本为劳动服务的功能。这可以为当今中国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精神指引。资本是货币化了的重大生产资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合作社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的”;并且革命根据地“为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的高利剥削”还专门组织了信用合作社为劳动者提供资金便利。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在《发展合作社大纲》中提出“信用合作社是专门管理社员金融之借贷即存储的机关……如欲购买生产工具、肥料及其他用品而无资金的社员,可以低利向合作社借得相当资金”。合作社以集资的方式生成的资本实现了资本从劳动群众中来又为劳动群众服务的目的。它解决了资本在资本家手中的剥削性;体现了马克思所说的“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结底也只有通过社会的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动作起来”。总之,合作社促进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当国统区物价飞涨时,革命根据地不仅实现了自给自足,还形成了粮和钨的出口优势。
“生命……在不断地产生熵……并逐渐趋近于最大熵……即死亡……活着,唯一的办法就是从环境里不断地汲取负熵”。熵增定律决定了生命必须通过进食才能维持。而社会其实是由人组成的有机系统。“个人对于社会,犹之细胞对于人身,所以社会是有机的”。“不妨把人类社会比作一种有机体。譬如人的身体,便是无量细胞所组成”“个人只是人群的……一个细胞”。从熵增定律到人的生理再到有机社会都决定了社会需要负熵。劳动就是创造负熵的唯一途径。因为劳动创造价值,而价值就是以人的需求为秩序标准而形成的负熵。社会时刻面临着熵增的危险。基础设施毁损和流民增加
都体现了社会的熵增趋势。而封建社会结构的封闭性无法逆转此趋势。封闭系统会持续熵增。当越来越多人通过剥削或掠夺而非劳动获取负熵。社会就会逐渐失去向自然界汲取负熵的能力而成为一个封闭系统。剥削和掠夺的本质是将公领域的负熵转移给私领域。这种永动机的幻想是封建和资本社会周期性危机的根源。劳动的社会是一个能够不断从自然界汲取负熵的开放社会。革命根据地通过本文论述的劳动权保障法律体系恢复了劳动过程中人和物相互作用产生负熵的过程,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徐克|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司法保障的区域性实证研究——基于H省75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考察
徐佳怡|中国共产党的妇女权益保护开创 ——以新民主主义初期的法治现实与新探索为例
严榕|试析20世纪20年代上海劳工保护问题
李思雨|中国共产党在上海保护工人的实践
许燕雯|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对劳工保护的法治探索及其当代意义
管皓|共同富裕视角下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嬗变、规律及现代化重塑
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http://www.sls.org.cn
特别声明:本文经上观新闻客户端的“上观号”入驻单位授权发布,仅代表该入驻单位观点,“上观新闻”仅为信息发布平台,如您认为发布内容侵犯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