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知道错了!不该喝完酒开车上路!”3月25日,舞阳县办案中心询问室内,当翟某某得知检测结果已达到醉驾标准,民警告知其面临的一系列处罚后,翟某某痛哭流涕,一度陷入哽咽,对自己酒后驾车行为悔恨不已。

2025年3月23日凌晨5时许,舞阳县宁波路路段,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巡逻二中队执勤民警巡逻至该路段时,发现前方一辆号牌为豫G352**的面包车呈S形在路上行驶,十分危险。

见状,民警迅速喊话,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但该车并无反应,继续左摇右晃向前行驶。民警驾驶车辆紧跟其后,最终在该车行驶至宁波路江南名城小区前,趁其停车间隙将其拦截。


随即,民警迅速上前,发现车辆紧闭车窗,驾驶人正趴在方向盘上。民警持续拍打车窗,并大声呼喊,好几分钟后,司机才降下车窗,一股浓重的酒气扑面而来,整个人看上去迷迷糊糊。

此时驾驶人呈现出明显的醉态,且面对民警询问表达含糊不清,下车后更是站立不稳,还险些摔倒,要靠民辅警上前搀扶才能晃悠行走。这一幕让执勤民警顿感害怕,喝到如此地步竟还敢开车上路,无疑是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置于了危险的境地,是对生命的漠视与不负责任。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翟某某已达到醉驾标准。民警随后将翟某某带到医院抽血送检,最终血检结果为1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查,豫G352**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翟某某,男,安阳市滑县人,持C1驾驶证。据翟某某交代,昨天下午他被公司安排,驾车从滑县来舞阳某厂区干活。当晚赶到舞阳后,便被原来的工友喊来喝酒接风,期间三人在喝了大约四斤白酒和一箱啤酒后,翟某某便因饮酒过度“断片”,记不清到底喝到了几点,也记不清自己到底喝了多少酒,只知道迷迷糊糊醒来后,便驾车上路,随后再次醒来时看到的便是执勤民警拍打车窗的画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翟某某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将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件还在办理中。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在此,我们敬告每一位交通参与者们,千金万银,难比性命之贵,千恨万悔,难补酒驾之祸。切勿一时贪杯,带来终身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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