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渤海海域正式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然而,7月的一个深夜,5艘摩托艇趁着月黑风高闯入渤海海域,在禁捕海域肆意捕捞海蜇。网具上下翻飞,大量海蜇被拖上船只……岸边,等待他们的,除了接应车辆,还有滨州海警局的侦查人员,36名涉案人员被当场控制,2.4万余斤海蜇被现场查获。

2024年12月30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检察院以张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25日,沾化区检察院又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有预谋的非法捕捞

“6月底,我们滨州海域的海蜇就成熟了,一块来发财啊,出了事我负责!”2024年6月初,王某某向河北的朋友张某某发出邀请。“行,到时候我找人过去,你联系好买家,当好后勤。”张某某随后联系了丛某某、常某某等5人,购买了二手摩托艇、网具等,为6月底的非法捕捞做准备。

6月30日凌晨,在王某某、张某某组织下,5艘来自河北的“三无”大马力摩托艇在渤海海域开始作业。三四个小时后,近万斤海蜇被捕获并运至潮河沿岸的卸货点,随后,由买家运往全国各地销售。

7月11日凌晨,当张某某等人再次将海蜇运至卸货点时,被滨州海警局查获,现场查获海蜇2.4万余斤,36人被控制,5艘摩托艇、1辆货车被扣押。当日,滨州海警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即捕即卖”销售海蜇

经查,该案是本地人员利用熟悉海域优势与外地人员勾结,分工明确,形成“捕、收、运、销”完整链条。犯罪嫌疑人采用“即捕即卖”的方式将海蜇渔获物销往全国各地,侦查取证难度较大。此外,部分人员罪与非罪、罪名认定等问题也需进一步理清侦查方向,滨州海警局邀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侦查。

因犯罪地在沾化海域,滨州市检察院指定沾化区检察院依法介入。该院初步了解案情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需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一并介入。沾化区检察院决定发挥综合履职优势,由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资深检察官组成办案团队介入案件。

办案团队发现,本案“运、销”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未与非法捕捞行为人具有非法捕捞的合意,但明知该时段为禁渔期,仍选择运输和收购,因此,建议侦查机关对于“运、销”环节犯罪嫌疑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此外,办案团队还建议后续侦查中注意收集参与捕捞的其他行为人的证据,为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主体提供证据支撑。

2024年10月,滨州海警局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张某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12月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于某某等人移送审查起诉。因两案系同一犯罪事实的上下游犯罪,沾化区检察院将两案并案审查。



沾化区检察院与滨州海警局沾化工作站召开海洋资源保护工作座谈会。



犯罪嫌疑人指认捕捞摩托艇。

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同步推进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渤海海域禁渔期规定,经事先商议,组织人员至渤海海域捕捞海蜇牟利。2024年6月30日至7月11日,张某某组织丛某某等人驾驶大马力摩托艇在渤海海域出海作业9次,非法捕捞海蜇29万余斤。孙某某、付某某为非法捕捞行为提供帮助,王某甲实施了运输海蜇行为,于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海蜇而予以收购,均达到犯罪标准。

同年12月30日,沾化区检察院以张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某某等6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该案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也在同步进行。2024年10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沾化区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当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委托山东海洋地质研究院专家对涉案海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在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结果和修复方式后,该院于今年2月25日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郭树合 张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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