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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与房产背景
陈志强与王秀丽原为夫妻,婚后育有陈刚、陈勇、陈芳、陈琳、陈军、陈悦六名子女。2008 年 10 月 26 日,陈志强因病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北京市朝阳区 xx 号宅基地有了明确划分,1990 年 12 月 31 日,xx 乡发放的《xx 乡政府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显示,xx 号户主为陈志强,家庭人口 8 人,老宅面积 257 平方米,房屋 11 间。1993 年土地管理局分别给陈刚和陈志强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陈刚名下用地面积 172.78 平方米,陈志强名下用地面积 254.28 平方米,用途皆为住宅。此后,xx 号实际分为陈刚、陈志强两处宅基地,两家分别在各自宅基地上建房居住。
2007 年 1 月 10 日,因 xx 新区 B 区项目建设,北京 A 公司作为拆迁人,与陈刚、陈志强、陈勇三人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显示,拆迁范围内 xx 号有正式住房 39 间,建筑面积 541.87 平方米,用地面积 688.33 平方米,在册人口 11 人,实际居住人口 14 人。经评估,房屋区位价补偿款 2969448 元,重置价补偿 495666 元,附属物补偿 107643 元,拆迁补助费 79097.4 元,总计 3651854.4 元。同时,拆迁方与陈刚、陈志强签订《预购房屋意向书》,约定预购 6 套房屋。之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拆迁相关资料,包括《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显示 xx 号分东西两院,西院(陈刚)房屋建筑面积 273.44 平方米,东院(陈志强)房屋建筑面积 268.43 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助费领款附件以及结算单等资料,明确了补偿款构成、预购房款折抵及余款退还等情况。2010 年 7 月 7 日,北京 A 公司与陈刚、陈志强(已故)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确定了陈刚、王秀丽、陈勇、陈琳、陈军所选房屋的具体信息。2018 年,王秀丽所选的 xx 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王秀丽个人名下。
(二)诉讼争议情况
陈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陈志强在北京市朝阳区xx 房屋及银行存款中遗产部分由其继承七分之一。陈刚称,2006 年前,陈志强、王秀丽夫妇及子女都住在 xx 号,后拆迁,2007 年与开发商签订意向书,其中 xx 号房屋本应属陈志强、王秀丽所有,陈志强去世后遗产未析产继承,故而起诉。
王秀丽则辩称,首先要区分陈刚与自家的财产。xx 号两处宅基地各自建房,拆迁时因特殊原因合签协议,应按宅基地及房屋面积重新核算补偿款。经计算,陈刚一家应得 1873141.61 元,自己与陈志强一家应得 1828711.77 元。此外,陈志强名下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拆迁为货币补偿,xx 号房屋是陈志强去世后王秀丽购买,属王秀丽个人财产,且各被安置人曾约定该房屋归王秀丽,有产权约定协议和承诺书为证。陈刚与王秀丽此前私下对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因未涉及其他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没有法律效力。
王秀丽还指出,自己在取得补偿款后,部分用于购房,部分分给部分子女,但这些处分行为因损害了陈悦的继承权,应在分割陈志强遗产时重新考量。王秀丽认为自己与陈志强共同生活且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主张分得陈志强遗产部分货币补偿的二十八分之二十二,其他继承人各得二十八分之一。
陈勇、陈芳、陈琳、陈军、陈悦均表示,陈志强去世时无遗嘱,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有继承权,要求依法继承,其中陈芳、陈悦认为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陈军虽提出购买xx 号房屋时陈志强未去世,该房屋应属遗产,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刚要求继承陈志强在北京市朝阳区xx 房屋及银行存款中遗产部分的七分之一,旨在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自身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份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被告抗辩
王秀丽不同意陈刚诉求,从财产区分、遗产范围确定、先前补偿款分配方案效力、王秀丽对补偿款处分行为效力以及自身应多分遗产等多方面进行反驳,主张重新界定遗产范围与分配方式。
(三)争议核心
拆迁补偿款如何根据宅基地及房屋情况在陈刚与陈志强家庭之间准确区分,进而明确陈志强遗产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xx 号房屋是否属于陈志强遗产,其产权归属应如何认定。
王秀丽是否尽到较多扶养义务,是否应在遗产分配中多分,各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陈志强遗产。
三、裁判结果
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陈刚支付130622 元。
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陈勇支付130622 元。
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陈芳支付130622 元。
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陈琳支付130622 元。
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陈军支付130622 元。
被告王秀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陈悦支付130622 元。
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拆迁补偿款区分
从法院调查的拆迁政策及相关资料看,此次拆迁属货币补偿。因拆迁协议将陈刚、陈志强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款合并计算,需重新区分。依据估价结果通知单等,按房屋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装修设备附属物补偿价等的计算依据及宅基地房屋面积比例,确定拆迁补偿款总额3651854.4 元中,应归陈刚部分为 1873141.81 元,应归陈志强和王秀丽共同财产部分为 1828712.23 元。
(二)遗产范围确定
陈志强和王秀丽共同财产部分的一半即914356.11 元为王秀丽个人财产,另一半 914356.12 元为陈志强遗产。因周转过渡费、冬季供暖费按人计算,陈勇、陈琳、陈军三人每人应得周转过渡费、冬季供暖费 3 万元。且因购房时陈志强已去世,xx 号房屋属王秀丽个人财产,不在遗产范围内。
(三)遗产分配
陈志强去世未留遗嘱,王秀丽主张尽到较多抚养义务但无证据,故陈志强遗产914356.12 元应在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秀丽、陈刚、陈勇、陈芳、陈琳、陈军、陈悦)间平均分配,每人分得 130622 元。因陈志强账户内 140 万元拆迁款均由王秀丽取出,所以王秀丽应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款项。王秀丽关于拆迁款分割的其他主张,超出本案继承纠纷审理范围,各方应另案解决。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精准把握案件事实
深入研究拆迁政策文件、仔细核对拆迁协议、估价结果通知单、领款附件、结算单等各类资料,精准梳理出宅基地及房屋归属、拆迁补偿款计算依据与分配细节等关键事实,为确定遗产范围与分配方案奠定坚实基础。例如,通过对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的剖析,准确区分陈刚与陈志强家庭的拆迁补偿款份额。
(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紧扣《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范围、法定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规定,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法律适用依据。如依据法律明确在没有遗嘱情况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有力支撑各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陈志强遗产的观点。
(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
在处理各方主张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于王秀丽主张尽到较多扶养义务,因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对于各方提交的各类证据,严格审查其关联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无误,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