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一、问题导入
新《公司法》显著地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为他们设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范围。因此,公司高层应当审慎地履行义务、进行风险规避。
二、法律分析与案例研讨
新《公司法》大致可以将董监高责任分为资本充实责任、公司管理责任以及公司清算责任。
2、公司管理责任
(1)董事的决议责任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125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也规定了董事的免责机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董事的决议责任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章节,但从勤勉义务的角度出发,同样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董事。
董事决议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首先董事会的决议应当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其次是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在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参与决议的董事才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严重损失”应当区别于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董事对正常的商业决策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董事会的决议产生损失,也并非所有参会的董事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案例分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其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康美药业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马兴田作为康美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且未在定期报告里披露相关情况;为掩盖上市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长期占用、虚构公司经营业绩等违法事实,组织策划康美药业相关人员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许冬瑾作为康美药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与马兴田共同组织安排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关联方,且知悉马兴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此外,马兴田、许冬瑾明知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作为董事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马兴田、许冬瑾的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是应当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马兴田、许冬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邱锡伟作为康美药业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主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但却根据马兴田的授意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将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策划公司相关人员实施、并亲自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庄义清为康美药业财务负责人,参与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温少生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根据马兴田、邱锡伟的授意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将上市公司资金转移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组织协调公司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马焕洲担任财务部总监助理,分管出纳工作,根据马兴田等人安排,参与财务造假工作。此外,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明知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虚假,仍然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的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也是应当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等被告,虽然并非具体分管康美药业财务工作,但康美药业公司财务造假持续时间长,涉及会计科目众多,金额十分巨大,前述被告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尽勤勉义务,即使仅分管部分业务,也不可能完全不发现端倪。因此,虽然前述被告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前述被告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马汉耀、林大浩等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均非财务工作负责人,过失相对较小,本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本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本院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唐煦、陈磊未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签名确认《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属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不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崇慧、张平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履职要求: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需要保存主动履行各类职责的证据、明确发表异议意见的会议记录,避免因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时应当仔细审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当发现议案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应当坚定自己的主见,合理行使否决权,弃权或者是反对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决定,不可随波逐流、流于形式,尽可能地避免可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