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林某获刑8个月

近日,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高空抛物案,经法院审理,被告男子林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悉,林某居住在漳州某小区六楼。2024年5月,林某酒后情绪失控,将家中阳台上 10 多个装有种植土的花盆,从高空抛掷到楼下人行道上,其中一个花盆重量竟达 2.27 千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案发后,林某坦陈因生活琐事不顺心,曾多次为发泄情绪,将酒瓶、花盆等物品抛掷到楼下人行道,并对自己的一时冲动深感懊悔。

检察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处罚。若此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检察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极具危险性,轻轻一抛可能带来重重隐患。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安全。

来源:芗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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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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