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女子找货拉拉送一车牛肉,司机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位置不对,偏差15.4公里,要求加钱。女子表示之前下单都没加钱,这次也执意不加,不料司机第二天却把把牛肉送了回来。女子让货拉拉再次送货,结果牛肉却不知去向。经过司机的一番解释,原来问题出在这里。
3月12日,从事牛肉批发生意的龚女士接到一个大单,某牛肉汤店需要一批牛肉、牛杂等货物,共计4978元。
当天下午六点,龚女士按照牛肉汤店的要求,把牛肉、牛骨、牛杂和牛鞭分类打包好,然后通过平台下单,安排了货拉拉去送货。
货拉拉司机曾师傅接到送货订单后,按时赶到龚女士的店里,装上货物就向目的地出发。
这一单距离40公里,运费90元,曾师傅盘算着天黑前就能完工,早早送完好下班回家。
万万没想到,来到下单的目的地后,并没有所谓的牛肉汤店。
曾师傅赶紧给龚女士打去电话,经过确认,原来是下单的目的地不准确,真实的目的地相差十几公里。
要是相差不多,曾师傅也就帮忙跑个腿,送到就完事。但一共40公里的路程,现在多出15.4公里,曾师傅有点不乐意,提出要加价。
龚女士听到这样的要求,态度很坚决的拒绝了。她这不是第一次下单了,给这个客户送货好几次,其他师傅都没加价,曾师傅凭什么要求加价。
不加钱,曾师傅自然不愿意,他就把这一情况及时反馈给平台,希望平台能和龚女士沟通。
谁知,曾师傅一直从下午七点等到凌晨一点钟,他都没能等到客服的沟通结果。实在困的不行,曾师傅只能把牛肉送到冻库冷藏。
第二天早上,龚女士刚上班不久,另一辆货拉拉把她的牛肉送回了店里,送货的师傅也换了一个人。
还没等司机师傅卸货,龚女士为了方便,就让师傅继续帮忙送到她下单的那个地方。随后,这个师傅就掉头走了,不料,这一次,牛肉没有送到目的地,反而不知去向。
牛肉是生鲜品,这么折腾来折腾去,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龚女士要求曾师傅给她赔偿损失,并找来记者帮忙。
记者联系上货拉拉客服,原来,这批牛肉并没有丢,而是保存在冷库里。
至于下单地点,记者了解后发现,牛肉汤店位于德清县104国道西40米,但龚女士下单的地点却是德清县104国道西,少写了40米。
在地图上输入这个地址,和牛肉汤店确实相差15公里多,并不是40米的差距。曾师傅正是按照下单地点送货,这才发现相差太远。
但龚女士说什么也不愿意加钱,双方协商不下,这才有了这出闹剧。
目前,曾师傅已经保留好通话记录和聊天记录,提交给了平台。
龚女士和曾师傅本质上已经达成了运输合同,双方的纠纷要从合同角度来考虑。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龚女士有义务提供准确的送货地址,司机曾师傅则有义务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由于龚女士下单时地址填写不准确,导致司机曾师傅多跑了15.4公里。从合同责任的角度看,龚女士作为委托方,应对其提供的不准确信息负责。
曾师傅作为承运方,在发现地址偏差后,有权要求与龚女士就增加的运输成本进行协商,并可以要求加价。
双方协商不成的条件下,曾师傅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龚女士承担因其错误指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如果牛肉真的丢失或者损坏,那平台和曾师傅也有一定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货拉拉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虽然平台本身不是运输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应确保平台上发布的订单信息准确无误,并在发生纠纷时积极协调双方解决。
曾师傅在发现地址偏差后,曾向平台反馈并要求协助沟通,但平台未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导致货物被送回并再次保存在冷库中。
曾师傅及时保留好证据是明智之举。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曾师傅在发现地址偏差后,及时与龚女士沟通,并保留了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些证据在后续纠纷解决中肯定能起到关键作用。
龚女士在寻求媒体帮助时,也应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毕竟民事纠纷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再多的委屈也是枉然。
(信源:小强热线浙江教科—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