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华县箕城上院小区业委会与当地娲城街道办事处(下称娲城街道办)对簿公堂,引发广泛关注。此次法律纠纷源于办事处撤销该业委会备案,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在于备案撤销的合法性。
此前,2024年6月17日,娲城街道办第一次下文撤销业委会备案。业委会经行政复议,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街道办的行政决定书。娲城街道办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今年3月8日,娲城街道办再次下文撤销箕城上院业委会的备案。这背后有哪些隐情?
●街道办撤销业委会备案引争议
箕城上院小区,位于西华县安康大道与人和路交叉口附近,属于娲城街道办辖区。
据小区业委会一名成员介绍,2023年6月,箕城上院小区业主联名,业主代表向街道办、居委会申请成立业委会。6月25日,上述单位分别批复同意成立业委会,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当年7月1日,小区如期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箕城上院业委会。
据其回忆,当时参加会议的有多个部门领导。随后,业委会在娲城街道办和住建局物业管理行业中心分别备案,由街道办向西华县公安局开具刻章证明。
之所以出现纠纷,是源于业委会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业委会认为,小区消防不过关,存在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整改,后者拒不执行,业委会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3月24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箕城上院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他表示消防设施都有日检、月检、季度检查,均有检查报告。对于业委会下达的整改通知,他们也是积极配合,逐条进行整改。
去年6月,娲城街道办以物业公司及部分业主投诉业委会成立程序不合法,票数不够等理由,下文要求撤销业委会备案。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决定书
此外,娲城街道办要求撤销业委会备案还有其他原因,一是街道办认为业委会成立时应当向新成立的人和路居委会申请,箕城上院小区属于人和路居委会管辖。二是业委会成立存在其程序及其他诸多违法之处。
“我们都是通过合法合规成立的业委会,选举公开透明。”上述业委会成员告诉记者,所有流程严格遵循《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业委会在成立时曾得到娲城街道办大力支持,办事处贸然撤销备案,不仅缺乏事实依据,还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业委会也进行了行政复议,2024年11月19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娲城街道办撤销备案决定认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也存在多处违规之处,但未说明成立程序违规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违规的事实。综上,娲城街道办作出的《关于撤销西华县箕城上院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政决定书》 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娲城街道办提出上诉,2024年12月2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记者联系到了娲城街道办一名相关负责人,其表示不清楚,不是他负责,任(音)书记负责的,随即挂断电话。
同时,记者也联系上了娲城街道办工作人员,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记者获得一份3月8日娲城街道办《关于撤销西华县箕城上院业主委员会备案的行政决定书》显示,根据西华县建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部分业主投诉,反映西华县箕城上院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存在严重不实等内容,他们指派专人对申请涉及的有关问题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街道办可能存在"超越职权"情形
对于这份行政决定书,业委会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决定书。为何办事处再次下文?街道办是否可以撤销业委会备案?
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钰涛表示,西华县箕城上院业委会与娲城街道办事处的纠纷,核心在于业委会备案撤销,其中涉及复杂法律关系。
从业主委员会角度,其成立及备案流程严格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向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获批,公示、选举后完成多部门备案,后续履行业委会职责,如要求物业整改、表决解除服务合同等,合理合法。
对于娲城街道办事处,虽依据法规对业委会成立有监督指导权,但此次撤销备案行为却不合法。以应向未依法成立的人和路居委会申请为由撤销备案,于法无据。在人和路居委会未完成法定成立程序时,周庄居委会的指导合理。并且,街道办声称业委会成立程序违规,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违背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原则。
赵钰涛认为,从法律层面看,行政机关应“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应尊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本案中法院已判决撤销街道办决定,其再次作出类似决定,既破坏法治秩序,又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社区治理中,行政机关需依法行政,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河南景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单艳伟受访时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的复函》,街道办事处对业委会备案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具备实质审查权。街道办以"成立违法"为由撤销备案,实质将备案异化为行政许可,可能存在"超越职权"情形。
关于后续进展,大河报·豫视频将持续进行关注。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