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麦受冻减产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种子生产销售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22年9月,种植大户老王从某种子公司购买麦种9500公斤,于10月底、11月初种植在302亩茬地内。12月初,老王发现麦苗出现发黄枯死症状,便向种子公司反映小麦遭受冻害的情况,种子公司工作人员一直拖到2023年1月5日才到现场查看。后经双方协商,种子公司向老王提供10000公斤麦种进行补种。
2023年6月,小麦成熟,出现大幅减产,老王认为某种子公司销售的麦种存在不耐冻的内在缺陷,且种子公司销售时明知麦种不耐冻还向其宣传麦种抗冻,导致其种植该麦种后出现麦苗死亡、补种后存在减产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种子公司赔偿其减产损失24万余元。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科学院的鉴定意见,案涉地块并非高中水肥田、第一次种植时间偏晚,地块的土壤及生产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老王作为多年的种植大户,在购买案涉麦种时未仔细查看宣传资料及包装袋上的种植事项,未选择符合案涉麦种的种植土壤及种植时间,老王对减产损失具有一定过错。
种子公司作为专业的种子生产及销售企业,在向老王推销麦种前并未前往老王的种植区域实地查看是否属于适宜种植的地块,且老王发现麦苗出现发黄枯死症状并及时反映,种子公司晚至一个月后才到现场查看情况,致使补种时间延迟,未及时进行科学技术指导,故种子公司对老王的麦地减产亦有一定过错。
综上,老王的麦地减产是由土壤状况、天气原因、缺乏技术指导、生产管理不到位、补种时间过晚、首次种植时间略晚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综合以上因素,老王应承担主要责任,种子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种子公司对减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老王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资生产者、销售者,不仅要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农资产品,也要依法履行科学指导和风险提示义务。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户和农业从业者,要到正规、诚信的种子企业或门店购买农资,也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和注意事项,关注气候、种植区域、种植节令等方面对作物生长的影响,提升科学种植、科学管理的意识,加强田间管理,保障丰产丰收。
通讯员 常恒菘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