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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曹县北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凤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R5UDQ18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南路北段路东(新汽车站院内)

2024年12月11日我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常营业,建有汽油环检线1条,柴油环检线1条,汽油柴油混合环检线1条,正在进行车辆安检和环检工作。

通过现场调取你单位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菏泽市机动车环检平台OBD检查数据和《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发现你单位2024年1月17日0BD检测异常车辆6辆(柴油车) :

①鲁R171446(临时车牌)车架号VIN:LZZ1CLWB3PD17144,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540380017;

②鲁R171455(临时车牌)车架号VIN:LZZ1CLWB4PD17145,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540380015;

③鲁R171451(临时车牌)车架号VIN:LZZ1CLWB7PD17145,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616020020;

④鲁R171449(临时车牌)车架号VIN:LZZ1CLWB9PD17144,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523300014;

⑤鲁R171454(临时车牌)车架号VIN:LZZ1CLWB2PD17145,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638190022;

⑥鲁R171453(临时车牌)车架号VIN:LZZ1CLWB0PD17145,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625110021;

6辆车OBD识别VIN为同一号码:(临时车牌鲁R171448)LZZ1CLWB7PD171448,鲁R171448(临时车牌)检测报告编号:371721092401171653260023。

你单位使用鲁R171448(临时车牌)对鲁R171446(临时车牌)、鲁R171455(临时车牌)、鲁R171451(临时车牌)、鲁R171449(临时车牌)、鲁R171454(临时车牌)、鲁R171453(临时车牌)六辆车进行了替检 ,并出具合格的《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曹县北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示意图》,2024年12月15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曹县北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桂广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初步调查取证。

2、2024 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你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所是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南路北段路东(新汽车站院内),尉凤娟是曹县北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2024年12月11 日你单位提供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单位具备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证书编号:201520342565,发证日期:2020年12月31日,有限期至:2026年12月30日,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4、2024年12月11 日你单位提供柴油车检测线和汽油柴油车混合检测线环检设备《校准证书》,证明:你单位环检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024年12月11日你单位提供《收据清单》,证明:收费收据显示该单位柴油车收费标准为400元/车,环检费用为60元/车。

6、《车辆照片、车辆基本信息照片、车架号照片、车辆0BD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使用鲁R171448(临时车牌)对鲁R171446(临时车牌)、鲁R171455(临时车牌)、鲁R171451(临时车牌)、鲁R171449(临时车牌)、鲁R171454(临时车牌)、鲁R171453(临时车牌)六辆车进行了替检。

7、《注册登记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对不合格车辆鲁R171446(临时车牌)、鲁R171455(临时车牌)、鲁R171451(临时车牌)、鲁R171449(临时车牌)、鲁R171454(临时车牌)、鲁R171453(临时车牌)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8、《曹县汽车北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整改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OBD检测工作。

9、《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企查查截图》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10、《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证明:你单位2022年至2024年的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一次。

11、2024年12月12日,我分局提供了《曹县人民政府截图》和《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第二场接待活动会议纪要》的通知》证明: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启用新执法证件的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2020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的执法证件,旧版行政执法证件同时作废;高建华、孙秀松、杨东成拥有行政执法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菏曹环罚告字〔2024〕241220CXBZ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

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上不足10辆,裁量等级:3级。资质情况:在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1级。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等级: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级。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级。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级。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级。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级。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经济处罚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元);

2、没收6辆车违法所得(机动车环检费用)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印章)

2025年3月13日

来源:曹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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