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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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祁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沿茌平区某某镇某某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白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祁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茌平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祁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白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祁某某在聊城市茌平区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到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在重症医学部综合二区(脑科)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41995.63元,购买残疾辅助器具1201元。
祁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将白某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
经查,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对原告在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家属进行护理产生的护理费争议较大。法院经审理认为,祁某某在ICU住院期间虽无需家属或护工直接进行护理,但是根据医院诊疗习惯,仍要求有家属留侯配合缴费、签署手术文件及处理突发情况等,并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段探望、送必要用品,必然导致祁某某亲属误工,因此法院依法酌定支持护理人数为一人。
最终,祁某某主张的其他损失经本院依法认定后,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祁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0 949.27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对于原告在重症监护期间即ICU住院产生的护理费损失问题,在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或侵权方往往会辩称,由于ICU病房是由医护人员24小时护理,并不需要家属或者护工进行护理,所需饮食、营养需求均由医院提供,并已计为医疗费的一部分,原告方并未重复支出,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对这种观点未予以采纳,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伤者受伤后,因受伤严重身处 ICU,家属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参与到治疗的辅助工作之中。例如,在医疗决策环节,家属基于对伤者的深入了解与情感关切,能够为医生提供关键的病史信息、伤者的生活习惯等资料,助力医生制定更为精准有效的治疗方案;在病情突发紧急情况时,医院需要及时与家属沟通,家属的意见与决策对于后续治疗措施的推进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家属与医院之间紧密的协作关系,是保障伤者得到妥善救治的重要环节。
第二、当伤者处于 ICU这一特殊且高度专业化的医疗空间时,表面观之,因 ICU 内完备的医疗设施、密集且专业的医护照料,伤者似乎并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传统意义上日常生活护理的迫切必要。在此期间,家属由于 ICU 严格的探视制度与感染防控要求,无法如常规病房那般参与直接接触式的生活护理。然而,家属于 ICU 门外执着守候,绝非无端之举,实乃人类亲情本能的深切彰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倡导的家庭伦理与亲属权益保护理念来看,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爱、扶持与陪伴是家庭关系稳固的基石,亦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三、家属的守候,其中蕴含的远非单纯的照顾需求,更饱含着在艰难时刻彼此给予精神慰藉、相互砥砺扶持的深厚情义。倘若仅因 ICU 内有医护人员全方位的医学护理,便将家人隔绝在外,使之被漠视、被边缘化,无疑与《民法典》所倡导的正常家庭观、道德观以及普适价值观背道而驰。正常的家庭伦理要求家庭成员在危难之际紧密相连,共克时艰,任何试图割裂亲情纽带、忽视家庭凝聚力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序良俗与人文关怀精神。
基于此,从法律公平与合理补偿的原则出发,原告在 ICU 期间理应计算一人的护理费。这不仅是对家属在伤者治疗过程中付出的认可与尊重,更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全面、合理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规定,确保伤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中得到充分且公正的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来源:山东高法、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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