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
□蒋璟璟
近日,湖南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落实购房订金保护期的通知》,要求房企实施购房“7天无理由退订”承诺。该政策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的7个自然日内,可无理由申请退还订金;超过7天,则订金自动转为定金。而在湖北宜昌城区,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今年3月15日至12月31日,对在售商品房项目开展“购房7天无理由退订”承诺服务。(新京报)
零售领域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一说,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其逻辑在于,消费者收到某个商品后,通过亲身的使用、近距离的接触、较长时间的体验,才能形成更为准确的真情实感,才能更恰当地弄清楚自己是不是真的“想要这件商品”。就此而言,一些地方所推出的“购房可7天无理由退订”,看似与上述条款源出一脉,实则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可以想象的是,“购房7天无理由退订的”必然是小概率的,这更多是一种姿态性的政策善意释放。
按照当地的文件规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的7个自然日内,可无理由申请退还订金;超过7天,订金将自动转为定金。”据称,这一政策直击房屋交易中长期存在的“定金与订金混淆”痛点,通过设置“冷静期”,有效缓解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焦虑。事实上,在日常语境下,很多场合都是将“订金”和“定金”两个词混用的。但是在房地产领域,的确是有必要将这两者精准区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很像是汽车购销环节的“大定”“小定”,含义和后果迥然不同。
“购房7天无理由退定”,这里面的订金,或许更适合表述为“意向金”,而非是“先期购房款”。这套规则所支持的,应该说是更为纯粹的、更为主观的“后悔权”,这与“商品使用体验一段时间后的理性反馈”是两回事。须知,签订认购书7天内,购房者其实是无法真实、充分体验所购房产的,有些是建好没交房,有些根本就是期房。所以,这里7天的后悔期,就是最彻底的“无理由”,不仅是“不需要解释理由”,甚至就是“不需要理由”。
其实,买房作为家庭最大的经济支出项之一,原本就是慎之又慎的,冲动购买的情况少之又少。既然决定了购买某个房子,签订合同后7天内后悔的,可能性不大。可即便如此,还是应该看到,这一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购房者的决策阈值、心理负担,购房有了“二次决定机会”,这其实有利于推动“初次决定”的高效率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