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3月21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的通知》,公布了《2025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和各专业2025年质控工作改进目标。
2025年目标整体上延续了2024年的方向,10项目标中有9项完全一致,体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问题的持续关注。唯一的变化是将2024年的“降低阴道分娩并发症发生率”调整为“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
2025年与2024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对比
提高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NIT-2025-Ⅹ)
目标简述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不影响诊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率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医疗机构予以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报告或影像资料)数量(以份为单位),占该时间段内来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数量的比例。纳入统计的项目范围以本地区互认项目目录为准,结合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信息化工作开展统计监测。
核心策略
1.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2.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
3.医疗机构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4.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6.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要求,加强电子病历等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建设。
7.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8.医疗机构应当指导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9.建立及完善本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监测评估机制,按月进行本机构数据分析、反馈。对互认率进行监测评估,分析不予互认的具体原因。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率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
10.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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