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晚间,老何跟同事出去喝酒,随后乘坐公司20路班车回家,因喝多了酒,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了,自己都不知道。第二日,老何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不会再犯。2019年6月17日,公司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7月8日,老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266.9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仲裁委未支持。 老何不服仲裁委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老何尿裤子无主观恶意,公司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何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方网•纵相视频 丁一涵 实习生 朱妍霏)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