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区人员密集、建筑结构复杂,火灾风险高且易造成群死群伤。《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下称《条例》)坚持多元共治的立法导向,通过业主自律、物业履职、政府监管协同发力,减少因管理缺位导致的安全隐患,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治理格局。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

居民住宅区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消防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按照规定承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相关费用。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二)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

(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六)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四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方面,《条例》通过设定业主的配合义务和费用承担规则,强化公共安全领域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推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形成治理合力。另一方面,《条例》细化物业服务人的七项消防安全职责,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负责日常消防维护、保障消防“生命通道”畅通、规范电动车辆停放充电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火巡查、落实劝阻报告等管理职责纳入规范化、常态化轨道,推动消防安全从“应急响应”向“常态防控”转型,提升居民住宅区自防自救能力。针对实践中存在大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尤其是老旧小区),明确镇、街组织协调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避免因产权分散、管理主体缺失导致的消防设施维护空白,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通过设定梯度化处罚措施,赋予监管刚性约束力,推动物业服务人切实履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法治化手段提升公共安全风险系统性防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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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综合指导科

排版丨赵蕊馨

审核丨黎宙

出品丨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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