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2024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详情如下: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农时和关键环节,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我厅从中选取11个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附件:2024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3月21日
抄送: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省司法厅。
2024年度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亳州市蒙城县赵某、张某某、徐某某在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2023年4月30日7时,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民警发现,在芡河鳜鱼青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东南侧,赵某、张某某、徐某某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现场查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共计34条,渔获物7.55千克。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蒙城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亳州市谯城区葛某某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案
2022年11月10日,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葛某某违法建房线索。16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12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委托亳州药都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建造的住宅及附属设施现场勘测界定,宅基地测量总占地面积为390.6平方米,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170.6平方米。当事人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的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多占用的土地,作出限期15日内拆除超过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170.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三、亳州市利辛县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3年8月28日,利辛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小麦品种检验不合格。11月24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生产经营劣质种子6960千克,货值金额2.51万元,公司自行转商全部涉案种子,违法所得1.88万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2024年3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利辛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罚款12.5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埇桥区某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2023年5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核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农药监督抽查结果通报涉及我省不合格产品的通知》(皖农办农函〔2023〕37号),某农化技术(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35%丁硫克百威种子处理干粉剂,检测结果30.4%,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13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生产该批农药50箱(200袋/箱),货值金额0.9万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0.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7月25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宿州市泗县梁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3年10月31日凌晨5时,泗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梁某某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其正在进行屠宰活动。同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已屠宰分割生猪产品107.1千克,货值金额2189.12元,现场查获大铁锅1口、屠宰用刀具3把。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11月17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关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场所,作出没收生猪产品107.1千克,屠宰工具和设备4件,罚款5.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阜阳市临泉县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1月10日,临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发现涉案生猪42头未附动物检疫证明。11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15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生猪进行了称重,重量5020千克,货值7.2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临泉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涉案生猪实施补检,补检合格。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4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临泉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6.5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六安市金寨县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12月27日,金寨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全省有机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皖农办土函〔2023〕142号),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肥产品有机质检验结果不合格。2024年1月3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生产涉案有机肥产品共2吨,货值金额1860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为生产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29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金寨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罚款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宣城市郎溪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9月12日,郎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郎溪分公司从事兽药经营但未能出示《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复合碘溶液等6种兽药,货值金额1.98万元,违法所得0.39万元。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11月30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郎溪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未售出的复合碘溶液等6种兽药,没收违法所得0.39万元,罚款4.9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案
2023年9月25日,铜陵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代销的某种子有限公司水稻种子未依法备案。同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销售涉案水稻种子42000kg,销售价格平均8元/kg,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11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铜陵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池州市东至县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兽药案
2024年2月2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涉皖产品的通报》(皖农办医函〔2024〕9号),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3020401批次恩诺沙星可溶性粉成分含量不合格。27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兽药1000袋(500g/袋),货值金额1.52万元,销售204袋,违法所得0.31万元。当事人生产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3月22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兽药796袋,没收违法所得0.31万元,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安庆市宿松县某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10月8日,宿松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某商店涉嫌无证经营农药。12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采购、销售毒死蜱等11种农药,货值金额1220元,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销售毒死蜱等7种农药,违法所得299元。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11月27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宿松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剩余的未销售农药,没收违法所得299元,罚款0.55万元,商店经营者石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