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后
孩子的抚养问题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
而探望权作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情感联系的桥梁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日,一起因探望权问题引发的执行案件
在平江法院的妥善处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让母爱得以延续,也让孩子的心灵得到了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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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母爱难断
李某和罗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后,女儿被判由男方李某抚养。罗某作为母亲,对孩子思念不已,多次提出探望请求,但李某总以时间冲突、临时有事等理由爽约。在多次尝试无果后,罗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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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介入,探望有路
平江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深入了解案件后发现,李某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子,而小女孩正在读小学,需要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了尽可能降低对两个家庭以及孩子学习的影响,执行法官决定将探望时间安排在周末。
见面当天,执行法官首先对男女双方进行约谈,耐心倾听了双方的意见和诉求,随后明确告知了今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方法。强调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以孩子身心健康为前提,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探望权。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将积极配合罗某探望孩子。罗某也表示,以后会多考虑孩子的感受和男方的实际情况,提前沟通协调好探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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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相见,笑容如初
在法院的安排下,母女终于得以相见。刚开始,小女孩有些胆怯生疏,躲在爸爸身后。渐渐地,她感受到了妈妈的温暖和爱意,脸上露出了灿烂的笑容。她们一起聊天、玩耍,牵着手离开,享受着这难得的相聚时光。至此,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寄语
法庭之内,法槌落下的是权利义务的边界;法庭之外,萦绕心间的是割舍不断的血脉亲情。本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是一纸判决的执行,更是一次对亲情与责任的唤醒。
探望权非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而是孩子成长路上不可或缺的情感养分。当婚姻的红线褪色,亲子之爱的纽带永不应断裂。愿双方以此为契机,放下过往纠葛,以孩子的笑容为尺,衡量每一次相聚的分量。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托举人性的天平。我们愿以司法温度,融化隔阂的坚冰,让每一次探望都成为爱的接力,让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共同编织的关爱网中,向阳生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供稿:执行局 办公室
编辑:彭晶晶
初审:方坚强
复审:林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