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8日10时许

浙江衢州某公司厂房起火

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

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评估

本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431.4万元


事故经过

丁某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要求陈某对东大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丁某、陈某未落实动火作业相关规定,过失引发火灾。

9点31分


9点50分许


9点53分03


9点53分34


9点54分许


事故调查

火灾扑灭后,衢州市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起火现场进行封闭保护,并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


起火建筑为钢结构厂房,厂房东西长108米,南北宽90米,地上1层,北侧局部2层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4800平方米。


起火钢结构厂房的屋顶装有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厂房受损程度最重的部位是该公司的边角料仓库,海绵加工车间也整体烧损坍塌。



在起火部位附近发现了切割机、移动接线插座、卷尺、电焊机接地线夹,及电焊机、焊棒、焊棒夹等物品。

调查结束后,柯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各受损单位损失,相关单位已出具收条和谅解书,建议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普法课堂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蓝浙浙提醒

安全生产

容不得半点心存侥幸

施工动火作业

一定要提高警惕

时刻注意安全


来源:衢州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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