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上一篇文章我曾提到,发判决前可以查一查当事人是否还在世,否则判决很可能因为主体问题被发回。
道理大家都懂,但是知易行难,每年都会有同仁因为这个问题重复踏进同一条河流。
有的是没经验,没注意到这一点。
有的是因为出了小概率事件,没想到会出现这种情况。
例如有的当事人高龄或者健康状况不佳,遇到这样的案子承办法官或者助理发判决前会特别注意核实当事人的情况。例如家事庭的法官审理赡养费纠纷,当然会特别注意这一点。
但是大多数案子,当事人很年轻或者很健康,真的让承办人发判决前很难想到还要确认原被告是否已经死亡的问题。
当然,还有不知道该如何核实的问题。上一篇文章上线后,好几位读者都问该如何和当事人联系以确认对方是否还在世的问题,总觉得直接问对方还在不在世不太好,问别的好像又不知道该问什么。
遇到这类问题,我只能说,好多年轻读者真的是有点社恐啊......
当然,更大的问题是,似乎法官没有靠谱的渠道可以快速准确查明当事人是否已经死亡。
前些天有位同事审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联系不上,公告送达,依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被告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发现去年12月某日起,被告就完全没有使用过支付宝了。
这让同事有一种不太好的猜想,这位被告,不会已经去世了吧?
但是如何确认这一点呢?
被告户籍在河北省,据原告说在北京市工作。查被告户籍信息,可以查到,但是查不到联系电话和同户籍人员,原告也提供不了被告在北京的住址和工作单位。同事于是联系我,问我认不认识北京的同仁,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渠道可以查明这个事实。
我联系了几位北京的同仁,有的同仁比较忙,没马上答复我,有的同仁很热情,但也表示无能为力,他们一般也是联系死者近亲属或者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去函查询,但是这又取决于能否联系上死者近亲属或者死者近亲属是否及时注销户口,总之,也没有靠谱的渠道。
我也只好将情况转告给同事,并建议她或者去被告户籍所在地查询,或者去北京一趟,看看能否通过社保查到被告的工作单位,似乎也没有别的好办法。
写到这,我在想,一个人是否死亡,最权威的证据是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不知道有没有哪个部门能及时汇总死亡证明,以方便查询。
文章写到这里,想起早些年的一条新闻:
美国前国防部长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Donald·Rumsfeld)有段经典饶舌名言:
“There are known knowns; there are things we know that we know.There are known unknowns; that is to say, there are things we now know we don't know.But there are also unknown unknowns - there are things we do not know we don't know.”
“据我们所知,有‘已知的已知’,有些事,我们知道我们知道;我们也知道,有‘已知的未知’,也就是说,有些事,我们现在知道我们不知道。但是,同样存在‘未知的未知’——有些事,我们不知道我们不知道。”
当时这条新闻是被大家当笑话看,但是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有些事,我们不知道自己不知道,好像也能接受。但有些事,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却又不知道该如何知道,想想还是挺让人郁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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