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系统总结了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与创新成果,为提升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把握修法精神,以"三个自觉"推动监督效能转化:
一、强化制度自觉,夯实监督转化根基
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民生保障重点领域,建立常态化工作报告机制,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工作。针对人大审议意见建立"清单化反馈-台账式整改-阶段性报告"的闭环落实体系,将人大监督压力转化为破解司法难题、提升治理效能的驱动力。
二、深化实践自觉,拓展民主参与维度
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保障者,检察机关更要恪守"监督者必受监督"的法治信仰。通过建立代表委员联络"双百"机制(每年走访百名代表、邀请百名委员参与检察活动),创设"民生检察听证"平台,将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第一感受"转化为检察决策的"第一信号",让全过程民主深度融入检察实践。
三、彰显担当自觉,锻造法治监督闭环
构建"四位一体"监督体系:以人大监督定向领航,以民主监督凝智聚力,以履职制约规范权力运行,以社会监督倒逼效能提升。在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民生领域建立"群众点单-检察派单-代表验单"工作机制,通过高质效法律监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让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