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陈律师实务解析
近年来,有偿陪侍类案件在娱乐行业屡禁不止,公安机关对此类行为的执法逻辑常引发争议。笔者结合多年执业经验,从法律规范、实务认定及救济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行业主体及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引。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偿陪侍的核心逻辑
公安机关对有偿陪侍的查处,主要依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其认定逻辑呈现三大特征:
1. 行为本质的扩张性解释
《条例》将“营利性陪侍”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陪舞、陪唱、陪酒等行为”。实务中,公安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扩大认定范围:
直接支付小费、通过消费账单拆分费用、以“赠与”形式结算等资金流动模式,均被认定为营利性交易;
场所默许“自由陪侍人员”进出、以“服务员”名义提供陪侍服务等变相行为,亦被纳入规制。
2. 违法主体的多元化追责
《条例》设定三类违法主体:娱乐场所(提供陪侍)、从业人员(从事陪侍)、场所(为陪侍提供条件)。实务中,公安机关常对场所采取“停业整顿+高额罚款”的复合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个人责任。
3. 与卖淫嫖娼的界限模糊化
尽管《条例》明确将卖淫嫖娼排除在营利性陪侍外,但实务中存在“行为性质混同”风险。例如,陪侍过程中出现肢体接触,可能被公安机关推定为色情交易,需结合交易金额、场所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链综合抗辩。
二、挑战公安机关认定的四大反驳思路
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律师可通过以下路径质疑执法合理性:
1. 法律位阶的适用冲突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有偿陪侍列为处罚事由,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罚则不能突破上位法设定新处罚种类。例如,对从业人员个人的罚款缺乏《行政处罚法》授权,可主张处罚主体不适格。
2. “营利目的”的举证瑕疵
公安机关常以“存在资金流转”直接推定营利目的,但需区分正常服务消费与陪侍交易。例如,客户自愿打赏表演者、场所收取合理服务费,可通过消费明细、合同条款等证据主张不具营利性陪侍故意。
3. 未成年人陪侍的定罪悖论
最高检指导案例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纳入“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未禁止该行为,存在“刑事处罚前置化”的合法性争议。辩护时可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主张行为仅违反《条例》而非治安管理规范。
4. 执法程序的实体缺陷
公安机关取证过程易出现程序瑕疵:
未对陪侍人员单独询问,直接以场所笔录定性全案;
扣押“违法所得”时未区分合法经营收入与非法所得;
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此类程序违法可成为撤销处罚的关键突破口。
三、多维救济路径的实务操作指引
针对处罚决定,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1. 行政复议:精准狙击执法漏洞
时效把控:收到处罚决定书60日内申请复议;
焦点锁定:重点论证《条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冲突,或指出公安机关超越《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如停业整顿超过6个月);
证据补强:提交场所监控录像、财务报表等客观证据,反驳“营利目的”主观推定。
2. 行政诉讼:穿透审查法律依据
起诉策略:主张公安机关将《条例》禁止性规定直接作为处罚依据,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方可设定处罚”的授权规则;
类案检索:引用最高法公报案例中“行政机关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增设处罚”的裁判要旨,增强说服力;
程序审查:要求法院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核查询问过程是否存在诱供、逼供。
3. 行刑交叉案件的辩护衔接
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如组织未成年人陪侍),需构建“双重隔离”辩护策略:
在行政阶段:固守《条例》罚则的边界,阻止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
在刑事阶段:主张有偿陪侍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瓦解构罪基础。
四、行业合规建议与立法展望
从源头防控风险,娱乐场所应建立三级合规机制:
1. 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明确禁止收取客户额外费用;
2. 财务隔离:服务费纳入公账并开具发票,避免现金交易;
3. 监控留痕:在隐私合规前提下,完整保存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立法层面,亟需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明确有偿陪侍的法律性质,或由司法机关出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破解当前“行政违法刑事化”的治理困局。
结语
有偿陪侍案件的处理,考验律师对行政法、刑法交叉领域的融贯理解。唯有紧扣“法律保留原则”“证据裁判主义”两大内核,方能在公安机关的扩张性执法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代理的某知名夜总会处罚撤销案(2024),正是通过质疑《条例》适用位阶成功翻案,此类经验将为行业合规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