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沙市住建局3月22日信息,日前,该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公开活动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开展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信息公开活动,实现依法应当公示公开的公共收益信息“应亮尽亮”,使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充分了解掌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物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部分)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所得收益。
比如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公共停车场地收入,在小区内共有区域设置广告所得的广告经营收入,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所得的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经营收入,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游泳池所得的经营收入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入,都属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收入,应纳入物业公共收益信息公开事项范畴。
同时,经营人员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水电能耗成本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成本支出,以及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日常养护支出,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的供电系统和供水系统运行维护支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开展业主活动支出,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都属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成本支出,也应纳入物业公共收益信息公开事项范畴。
物业公共收益信息的公开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通知明确,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共收益信息公开,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到期未进行换届的,则由受托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主体负责公共收益信息公开。
对于物业公共收益信息的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通知明确,应当线下线上同步公开,线上公开应当与线下保持内容一致、时限一致。其中,线下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在物业区域主出入口、物业客户服务中心、各单元楼栋大厅设置公示公告栏。线上公开渠道主要包括通过物业服务APP、微信公众号、业主微信群、楼栋管家微信朋友圈等。
通知要求,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收益原则上应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新竣工交付的住宅小区自业主入住后的第二个年度启动物业公共收益公示。信息公开主体应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内部审核程序,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公开信息质疑沟通答疑机制,积极主动回应业主对公开信息的质疑质询。
根据通知,对于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各区县(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公示相关信息的,对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对于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的业主委员会,由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拒不公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发现本住宅小区违反公示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潇湘晨报辣椒财经记者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