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临泉法院妥善办结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自诉人撤诉结案。

三年前,刘某东与王某婷因退还彩礼问题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婷自愿一次性退还给刘某东彩礼等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并退还购买的黄金首饰。但王某婷退还5000元后,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剩余款项,刘某东便以婚约彩礼纠纷诉至法院。

临泉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婷返还刘某东彩礼款21万元及黄金首饰。但在判决生效后,王某婷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刘某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王某婷未主动履行,经法院通知后,也未主动申报财产状况,法院对其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并向其送达决定书后,其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刘某东向临泉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婷的刑事责任。经调查发现,王某婷涉嫌在执行阶段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裁决团队承办法官立即与王某婷及其亲属联系,告知王某婷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已依法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于刑事处罚的威慑,王某婷亲属主动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6万元,但其余款项仍未履行。

为快速、高效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向王某婷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及影响,规劝其要敬畏法律,不能试图挑衅法治威慑力。王某婷迫于压力,一次性全部返还剩余款项和黄金首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东申请撤回刑事自诉,不再追究王某婷刑事责任。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刘某东撤回自诉。

该案成功办理,不仅有力打击了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更彰显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公信力。

法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入罪情形,完善了自诉程序,拓宽了救济渠道,释放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严厉打击的强烈信号。

在此,严正告诫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被发现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轻处罚;顽抗到底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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